第15版:公益
3上一版  下一版4
 
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2016年4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4月25日至5月1日)热点解读
 

  职业健康体检发现异常怎么办?

职业病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013年我国政府规定的职业病有10大类132种。如尘肺,铅、汞、苯等职业中毒、职业性噪声耳聋、职业性中暑、布式杆菌病等。

职业健康体检发现异常怎么办?

对于职业健康体检发现异常需要复查或医学观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安排时间让劳动者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需要进行职业中毒诊断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发现不适合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禁忌症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劳动者在得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及时进行复查;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应进行诊断;如果身体情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应当服从安排,到新的岗位工作。

怎样利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用人单位建立和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断等资料。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档案的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劳动者离开原单位时,应当索要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原件由用人单位长期保存),并妥善保管好健康监护档案的所有资料,以备发生纠纷后留作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职业病诊断中,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资料怎么办?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做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不能提供职业史证明的,可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作为佐证。劳动关系证明应当以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或法院判决书以及用人单位自认的材料为依据。

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如果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提供以下任何一种凭证并经劳动部门认定,职业病诊断机构都可作为职业中毒诊断的依据:

(1)能够证明劳动用工关系的资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等。

(2)能够表明劳动者身份的资料,如“身份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证件。

(3)能够证明用工招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纪录。

(4)考勤记录以及3人以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职业中毒患者享有哪些职业病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职业中毒病人依法享有下列待遇:

(1)职业中毒患者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中毒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已确诊的职业中毒病人,应当调离接触有毒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中毒,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中毒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观察对象”进行诊断,在其进行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中毒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中毒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中毒病人。

(2)职业中毒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