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职工申请强制执行终获全额赔偿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2016年4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追索60万元提成获胜诉 单位只支付35万称代为交税
职工申请强制执行终获全额赔偿

 

“本应两年前就该得到的60万元提成款,可是公司在我离职后一拖再拖,最后老板干脆不承认有这事了。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和二审,最终判决单位向我支付这笔钱。可申请强制执行后,他们只给了35万元,称余款替我交个人所得税了。您说说,有这么办事的吗?”说起自己的维权经历,张成江有点生气。

近日,经过法院执行裁定,张成江终于全部拿到了提成款。对此,工会法律援助律师表示,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用人单位执行法院判决不能打折扣。

业务主管签大单

因离职单位拒付提成

据张成江介绍,2011年1月6日,他被导航行商贸公司招聘为业务主管,约定过了三个月试用期后,单位按每月6000元底薪+1000元交通补助+1000元饭补+销售提成向他支付工资。同年7月1日,单位与他签订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

入职后,张成江积极开拓新市场,他负责的部门销售额不但在整个公司处于第一位,还不断刷新销售纪录。2013年初,猎头公司找到他,表示有一家快消品企业想挖他过去当公司销售副总。

“导航行商贸公司虽然对我不错,但我在这里升职空间不大,而且再过几个月劳动合同就到期了,于是我向单位提出离职。经过多次沟通,公司同意了。”张成江说,2013年4月15日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单位负责业务的赵经理特意嘱咐他:“今年初你挖掘的那家华北大客户目前还没签单,希望你抓紧促成此事,到时公司会照样给你提成,不会亏待你的。”张成江不假思索的答应了。随后,他与公司签订了《离职协议》。

从第二天起,他开始联系华北大客户,然后又飞过去面谈。经过多次沟通,对方终于在采购合同上签了字。张成江把合同交给单位后,5月22日, 赵经理将一份《关于给予张成江提成及奖励的说明》递给他:“你在这上面签个字吧。为了感谢你对华大大客户项目做出的贡献,公司决定按相应比例给你60万元提成款作为奖励,但这笔钱要等到客户结算完货款后再给你。”“好的,结完款您告诉我一声。”说罢,张成江就到新单位报到去了。

2014年3月初,张成江打电话给导航行商贸公司的赵经理:“听说华北大客户那边已经结清货款了,我那提成何时能给?”对方答道:“别急,我问问老板,他签完字就给你转到银行卡里。”

一周、两周过去了,提成款仍没打过来,张成江又联系赵经理,对方说正在开会便挂断了电话。

“老板打算不给我这笔奖励了?”张成江心里嘀咕着,于2014年8月4日、10月9日两次找到赵经理,对方称公司最近资金周转困难,等账上有钱了就马上打给他,承诺绝不会赖账。

后来再打电话联系时,赵经理始终不接听。2014年11月初,张成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导航行商贸公司支付2011年1月至2013年5月22日期间的业务提成工资60万元。

申请仲裁不受理

诉至法院得支持

不久,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张成江不服,到法院起诉,继续要求导航行商贸公司支付60万元提成款。法院开庭时,他提交了劳动合同、《关于给予张成江提成及奖励的说明》及2014年8月4日、10月9日他两次找赵经理要60万提成款时的录音光盘作为证据。他说:“我离职时,单位以客户尚未结清货款为由拖欠60万元提成工资,其后我多次找他们,却一直不发给我。为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判决他们把这笔工资支付给我。”

导航行商贸公司的代理人吴经理表示:“我们不同意。他是2013年4月15日离职的,现在都2015年了,早就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法院驳回他的全部诉求。”

吴经理向法庭提交了有张成江签字的《离职协议》:“这是在2013年4月15日签的,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再无任何争议,均放弃诉讼权利及其他赔偿要求。所以,他不应该告单位,因为根本不存在公司欠付他提成款一事。”对此张成江解释,当时公司让他继续做华北大客户项目,并承诺在结算后给他提成,所以当时双方确实是没有其他争议了,因而在该协议上签了字。

对于张成江提交的《关于给予张成江提成及奖励的说明》,吴经理表示,虽然上面有赵经理的签字和单位公章,但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而对张成江提交的录音光盘,他说赵经理否认有过此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针对张成江提交的《关于给予张成江提成及奖励的说明》,尽管单位一方不认可其真实性,但在法庭上经法官释明,吴经理表示不申请对说明上赵经理的签字及公章进行司法鉴定,所以法院对此证据予以采信。对于单位认为双方无任何争议、无需向张成江支付提成款的主张,法官认为,《离职协议》是在2013年4月15日签订的,而《关于给予张成江提成及奖励的说明》的落款日期是2013年5月22日,应当认定是双方在签订《离职协议》后又对华北大客户项目的提成及奖励作了新的约定,并对双方债权债务进行了新的确认和给付承诺,该说明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最后,法院判决导航行商贸公司按照《关于给予张成江提成及奖励的说明》中约定的数额,向张成江支付60万元提成。

单位提起上诉

终审支持职工诉求

终于胜诉了,张成江松了口气。可单位对判决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

导航行商贸公司提出,单位与张成江是在2013年4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他申请劳动仲裁是在2014年11月初,要求支付的又是2011年1月至2013年5月22日期间的业务提成工资,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法院不该受理。另外,张成江的诉求是业务提成,本案是劳动争议,不是普通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却适用劳动法律处理此案,自相矛盾,且超出了劳动争议的裁决范围。

对于单位的说法,张成江则表示:“我服从一审判决。虽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我在2013年5月22日至2014年10月期间,多次向导航行商贸公司主张权利,并且有与赵经理的谈话录音为证,所以此案并未超过时效。另外,《关于给予张成江提成及奖励的说明》上有公司主管业务的赵经理签字、单位公章及我本人的签字,说明其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确认的,但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我的诉求是提成款,这是我工资的组成部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对于单位所称张成江诉讼超过时效的问题,法院认为,因《关于给予张成江提成及奖励的说明》属于债权凭证,而导航行商贸公司不能证明张成江存在怠于行使其权利的情形,所以单位该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另外,对该说明应当理解为工资欠条的性质,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成江是否存在60万元提成款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单位称不存在欠付情形,但未提供足以推翻张成江的相反证据,所以法院对单位的主张不予采纳。最后,二审法院驳回单位上诉,维持原判。

职工申请强制执行

单位节外生枝扣税25万

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张成江以为这次可以拿到提成款了,没想到判决生效后导航行商贸公司迟迟不付。无奈,他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过了些日子,钱打过来了,但只有35万元。他打电话一问,单位称另外25万元已经替他交了个人所得税。张成江不满单位的做法,继续申请强执要求他们按法院判决支付全额提成款。公司不同意,向法院提出异议。

单位称:“生效判决确认向张成江支付60万元款项,我公司认为此数额应为税前金额。因这笔钱属于劳动报酬,依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法律规定,我公司有义务代扣代缴,且扣除张成江的25万元已全部向税务机关缴纳,扣税后的余款也已支付给他,故此案已履行完毕,无需再向他付款。”随后,公司提交了代缴25万元税费后税务部门开具的告知书。

张成江认为:“我现在与导航行商贸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无代扣代缴关系。另外,法院生效判决的金额是60万元,未说明需由单位代扣税费,所以他们应按判决书确定的金额向我支付。”

法院认为,生效判决已经就单位应给付张成江的款项数额予以确认,现单位主张判决数额为税前金额,于生效判决无据,故导航行商贸公司所提异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其执行行为异议。近日,张成江终于收到了余款25万元。

【工会点评】

法院判决已发生效力

当事人必须履行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褚军花。她说,关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单位应当向张成江支付60万元提成款,但未涉及个人所得税由谁缴纳问题,所以单位应当按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数额全额向张成江支付。

从本案可以提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涉及实际金额给付的问题时,需要明确实际支付数额为税后还是税前,人民币还是其他币种。例如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税后),或提成款为合同标的的1%(税后)。另外,在涉及调解或诉讼时,在申请请求或诉讼请求中明确所要费用是税前还是税后,这样可以减少执行时的麻烦。

□本报记者 王香阑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