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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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居民同等出入境权益
下月起持居住证可在居住地办护照

 

新华社电 公安部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县级以上城市,施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办因私出入境证件的便民利民措施,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居民同等的出入境权益。

据了解,4月1日起,居住证持有人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向居住地的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深圳一年多次“个人旅游”签注除外)以及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除外),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安部委托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代其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制发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申请仍由居住证持有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在受理申请后的30日内签发出入境证件。被告知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该负责人说,此项便利使异地工作、生活的申请人不必往返奔波于居住地和户籍地之间,这是公安部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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