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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社保空白成新兴行业“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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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企业以任何理由逃避缴社保 职工都应警惕
莫让社保空白成新兴行业“软肋”

 

近年来,新兴行业借高薪吸引了大量劳动力就业,但又以多种原因为借口,逃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义务,这导致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使职工在社保积分摇号买车、买房、就业、就医、就学等方面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社保空白也因此成为了新兴行业的“软肋”。

企业以社会保障替代社会保险 属误读

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人力资源管理策划、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劳动法律咨询的专业性公司,积累下了大量的成功案例及实践经验,与近百家客户建立了合作关系。

曾任国家人事部法律顾问、清华大学总裁班客座教授、资深劳动法律法规专家、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驰认为,现在,有些新兴行业里的企业领导对人力资源管理不了解,对社保也不了解,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对社保也是一知半解。虽然他们有的可能是大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毕业,但只是纸面上的知识,与实际工作有很大的差别。他们要搞清楚,同样简称为“社保”,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是非常之大的。很多新型行业里的企业将社会保险之“社保”误解为社会保障之“社保”,进而对于这样的法规的性质意义产生误读,从而以社会保障代替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是一种基于社会共同体身份而对于每个人的保障,是人之为人尊严的基本保障,这样的保障是无条件的,如低保。而社会保险是因为某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存在而给予特定人的保障,这样的保险是特定的、有条件的,保险的承担者是寻求对价的,比如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这样的社会保险只不过是一种特殊化的保险合同,与市场保护并没有本质的差别。社会保险虽然有着权力的介入,但其本质仍然属于市场行为,而社会保障对于公民来讲,则是一种权利。因此,从逻辑上讲,社会保障不能代替社会保险,而新兴行业里的企业将这种误解落实到缴纳社保上,不给职工缴纳社保。

网络公司试用期不缴社保 潜规则违法

网络行业是新兴行业,从事这个行业的企业如春笋般地生长,经济效益更是芝麻开花节节高。可是,这些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与它们的经济效益就不能相匹配了,有关社保方面的劳动争议案件层出不穷,这给网络行业敲响了警钟,也给网络行业的发展蒙上了阴影。

大学毕业生王宇到一家网络公司应聘,经过笔试、面试、与公司领导单独见面等环节,终于进入了这家公司。他被录用后,这家公司与他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但规定在试用期间,不给他缴纳社保,要等3个月的试用期结束后,符合公司要求,才会给他缴纳社保。这家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负责人说:“这是现在很多用人单位的潜规则。”王宇为了得到这份自己心仪的工作,加上对社保不了解,就答应了。在这3个月期间,他也咨询了一些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专家,他在国企的同学也给他们灌输社保知识,使他对社保有所了解,试用期结束后,便向这家公司提出要缴纳社保。但公司不仅没有给他补缴试用期的社保,还说以后也不会给他缴纳社保。他多次与公司交涉都无果而终,只能将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这家公司补缴试用期社保和缴纳以后正式工作后的社保。

现在有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认为人员流动性较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繁杂,短期内频繁地入职离职,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从简化工作的角度考虑,很多工作就做得不是很规范。试用期尽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欠保”违法行为。

快递小哥自愿不缴社保 合同属无效

不久前,某快递公司的职工小王因为公司不为他缴纳社保将公司告到了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他缴纳社保。

小王说:“从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我在公司当快递员。每天起早贪黑地奔波在大街小巷,非常辛苦,但公司却从来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我要求公司为我补缴这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的代理人说:“他没有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只是签订了一份聘用协议。聘用协议中已经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双方从2013年6月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一份聘用协议,该聘用协议中约定小王不享受公司其他任何保险福利待遇和奖金,不为申请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张驰表示,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虽在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了这家公司不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约定无效。自愿约定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因此,这份聘用协议中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为无效条款,这家公司应该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以津贴代替社保 属侵权

近几年,录音工作室悄然兴起,这些录音企业一方面是为歌手录音,另一方面是为普通老百姓录音,让普通人也能体验一把当歌星的感觉。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录音企业中暗藏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

张明是一家录音企业从业人员,这家录音公司与张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其他约定”处写明,张明“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作为补偿公司每月给予300元的津贴,与每月工资一起核发”。为显正式,这家录音公司还让张明在这行字上按下了手印。张明工作半年后,因个人原因辞职。辞职后,张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这家录音公司为他补缴社会保险金。

张驰表示,有关不缴纳社保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劳动者出具的关于“张明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作为补偿公司每月给予300元的津贴,与每月工资一起核发”承诺条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这家录音公司与张明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张明出承诺的做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承诺无效。即使劳动者明确表示同意放弃享受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因此,单位应当为张明补缴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由张明自己承担,而对于公司每月发的“社保补贴”,由于公司支付给这些钱款时失去了合法根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而张明获得的利益,据此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他应当返还公司。

据一项调查显示,超过7成的外来务工人期盼享受社会保险。他们希望能租住公租房,子女能就近入学、入托,农民工家庭能上城市户口等,希望企事业单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为老百姓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劳动者应当牢记,缴纳社会保险是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伞,对以任何理由拒缴社会保险的行为,都应保持足够的警惕。

□本报记者 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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