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薛永平的手伤可能构成至少七级伤残,其老板在花费10多万元医药费后不想再管他。可是,专业从事木工作业的他因此折损了谋生的能力与本钱,执意要求老板对他的伤负责,依法进行经济赔偿。
为逃避责任,老板干脆来个一问三不知。在他申请认定工伤时,老板先说不认识他,之后看“纸里包不住火”,便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确认劳动关系,他与老板打了仲裁官司又接着在法院打一审、二审,直到3月12日才拿到终审判决。
“老板很会编瞎话,但她签字的一张住院单让谎言露了馅。一年多的官司,我没白打。劳动关系确认了,接下来就能认定工伤了。”薛永平对获得工伤赔偿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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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两月锯断3手指
花12万老板不再管
薛永平今年31岁,是河南平顶山人。2014年2月,刚过完春节,他就来到北京,凭借在电脑上查到的招聘信息找到昌兴木业公司。公司经理吕铁接待他时保证,会按刊登在《赶集网》上的招聘广告为他支付报酬。
大家都是行家里手,吕铁指着一截木头对薛永平说,你把它做两个凳子,看看手艺咋样。第二天,吕铁来验货,看着做成的凳子和剩余的木料,吕铁说:“行!你留下吧!工资按5000元算。”
薛永平从老家出来打工的目的就是挣钱、养家糊口,他觉得经理给这个工资数还不错,同意了。
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未提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事,而他认为单位把自己的老婆安排在食堂给工人做饭,又给两口子提供了住宿的地方,解决了两口子的后顾之忧,于是,就不再提其它要求,甚至觉得签不签劳动合同无所谓,只要给工资就行。
然而,他这个愿望不久就出现了转折。
2014年5月19日,他在工作的时候被电锯割断了右手的3个手指。单位在支付12万元医疗费用后让他办理出院手续,并不让他在公司上班了。
2
想告公司却无证据
住院签字确认劳动关系
吕铁经理对薛永平说,你来公司干不足两个月的活儿,没创造多少价值,但公司为你支付了十几万元医药费,亏大发了!就这样,你还想要赔偿,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吗?
“我知道公司是为了盈利,不做亏本的买卖。我作为工人,是靠体力、技术来生活的,我因工作受了伤,而且是为公司工作,如果公司以吕经理说的理由辞退我,是合理的。”薛永平提出:“但是,我的手残了,谋生的资本没了,以后的生活怎么过?公司应该有所表示!”
吕铁问怎么表示?给多少钱?薛永平答不上来。
“说多了不行,说少了又弥补不了自己的损失。做木工是技术活儿,索要赔偿、跟老板理论得懂法律,法律也是技术活儿,自己不懂得找懂的人。”薛永平被逼得没办法,一路打听着从昌平来到丰台,找到专门为农民工维权的致诚公益。霍微律师接待了他。
霍律师看他手上裹着纱布,跟随他来咨询的是他怀孕五个多月的妻子。说明相关情况后,他问这种情况下单位应当赔多少钱?律师向他解答了相关法律规定,他说回去考虑一下。
过了几天,因与公司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他再次找到援助中心,希望能提供法律援助,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霍律师让他先去工伤认定部门提交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同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为认定工伤打下基础。
可是,要做好这两件事,薛永平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在单位上班的事实。他能提供的只有几张打印出来的招聘信息的照片,这对案件没什么帮助。
霍律师让他先到安监局投诉,反映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让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查清案件真相,以便以后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律师也展开调查,到医院查找相关的证据。
医院反馈的信息让律师有了重大发现,获得了一条十分有价值的线索,为案件的进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医院说,薛永平受伤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将他送到医院,并且是吕娟交的住院押金,押金条上有她的签名。这一证据对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非常有利,起码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薛永平的受伤与该公司有关,否则,老板也不会替他交住院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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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兄妹编故事
漏洞百出难自圆其说
被人抓了把柄,让公司上下慌作一团。不过,老板毕竟是老板,经其法律顾问点拨,对医院押金条上的签字作出了另外一种解释。
仲裁委开庭时,公司经理吕铁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吕铁系吕娟的二哥,吕铁要证明的事项是薛永平受雇于他并非公司,其受伤也跟公司无关。
对于吕铁的陈述,霍律师当即予以否认。律师指出,吕铁这样做的目的,是将责任揽到自己身上,帮助公司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如果这个虚拟的故事不能被识破,并裁决薛永平与其存在雇佣关系,那么,相应的赔偿责任亦会由吕铁个人来承担。而吕铁的个人情况是光棍一人,名下无财产,因此,即使薛永平胜诉,在执行时肯定会因吕铁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薛永平拿不到任何经济赔偿。
接下来,律师就薛永平受雇于吕铁个人的事实,对吕铁进行了一系列的发问。由于吕铁个人没有企业、没有业务、没有设备,故而不能回答律师的所有提问,甚至在回答问题时前后矛盾,仲裁庭对其陈述的真实性打上了大大的问号。
接下来,对医院《押金条》上面的签字进行质证。公司不否认该签字是吕娟本人所签,也承认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否认这是职务行为。
公司的解释是:吕铁是吕娟的二哥。薛永平受伤时,吕铁不在单位。此时,吕娟回到家中看望母亲,吕铁恰好因资金紧张到父母处借钱,兄妹俩在此见面。于是,吕铁请妹妹吕娟帮忙,把薛永平送到医院。
在送医院的路上,兄妹二人分乘两辆车,薛永平在第一辆车上,吕铁的车落在后面。到医院后,妹妹吕娟出于救人目的,也受吕铁的请求,才帮薛永平交了住院押金,并签了自己的名字。
对于公司陈述的事实,霍律师认为,存在诸多漏洞,不能自圆其说,且有不少法律缺陷。
4
一计不成再施一计
公司要求测谎未如愿
霍律师从四个方面说明公司在虚构事实。一是该公司作为用工者,具备雇佣劳动者的主体要件;薛永平作为个人受雇于该公司,提供劳动,符合《劳动法》要求的主体要件。该公司的业务是生产、销售橱柜,薛永平提供的劳动是木材的初加工,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薛永平接受公司管理,且实际管理人是吕铁。同时,薛永平提供了工资条,能证明他的实际工资是每月5000元。以上事实,符合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特征。
其二,医院押金条上非常清楚地显示交款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娟,如果该受伤事故与公司无任何关系,不可能给薛永平垫付住院押金,且单位的这一说法并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其三,在作为证人的基本要求上,吕铁作为吕娟的二哥,具有亲属关系,其所作的证言在证明力上存在瑕疵。
其四,吕铁所作的陈述存在多处矛盾,且对于同一事实前后供述不一致,因此,不应当采信。
据此,霍律师认为该公司的主张不能采信,不应得到支持,应当采信薛永平的主张,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败诉后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开庭时,公司提出两点意见:第一,本公司的业务范围是销售橱柜。而薛永平是木工,加工木材,不属于公司的经营范围,所以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第二,公司主张薛永平对于事实部分说谎,要求进行“测谎”。
对于公司的说法,霍律师提出,本公司官方网站上的《企业简介》载明,其集整体橱柜、板式衣帽间、板式衣柜设计、生产、销售、售后服务于一体。这与其第一点意见相矛盾。法官也注意到这一点,让公司解释一下,而公司不能给予合理解释。
对于公司抛出的“测谎”建议,霍律师认为没必要。首先,法律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事实”,是法律事实、客观事实,而非主观事实,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也就是薛永平是在干活时受伤的,无需进行测谎。
霍律师说,至于薛永平具体在何单位受伤,那是主观事实。薛永平主张是在公司受伤,公司主张在吕铁处受伤,这都是在主观上的认识,这一事实是无法通过技术手段测试出来的,只能根据现有证据予以判断,这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律判断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基础,通过相应的证据链来确认事实,依据现有证据足可以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就是事实已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需浪费司法资源,耗费时间进行测谎。
其次,对于“测谎”,其作出的结论只是“参考”,测谎结论是否具有民事证据资格,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尚存争议。
再次,本案的客观事实是唯一的、确定的,而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身是依据现有证据作出的主观判断,是对客观事实的主观判断,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通过测试还原这一事实。由于薛永平认为自己说的都是实话,且其不同意测试,故而不应进行测试。如果公司坚持这项主张,那么,是不是也要对公司进行测试,查清所谓的事实?
最终,法官采纳律师的意见,未同意公司的“测谎”建议。
经审理,法院认为,从公司存在加工橱柜业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将薛永平送医治疗并支付押金等事实分析,宜认定薛永平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拿到法院的终审判决,薛永平悬着的心终于落地了,维权路上最难的确认劳动关系的一步终于走完。此后,他有望通过正常的程序获得近30万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