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8年2月10日,《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颁布。规定:地主的土地收入不论租佃、半种,一律照原租额减收25%。前定的利息收入,不论新债旧欠,年利率一律不准超过1分,地租一律下缴,严禁庄头剥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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