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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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2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给事业单位“打工”, 是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
提问:某事业单位员工 刘先生 回答: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安慧敏
 

刘先生:我是外地人,今年35岁,4年多前经熟人介绍,到本市一家事业单位做了一名工人。我所供职的单位是事业单位,虽然我没有事业编制身份,但单位与我们这些工人签订的都是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每月也按时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5年7月底,因与车间领导发生矛盾后动手打架,我被辞退。随后,我找研究所要求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对方说查实后就给我补足。但此后他们一直拖延时间,近日告知不欠我任何费用和工资,让我爱到哪儿告就到哪儿告去。今年2月1日,我向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仲裁,对方要求我明确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安慧敏:您好,您的问题关键在于您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根据您的描述,虽然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名称为《聘用合同》的合同,但是双方应当属于劳动关系。事业单位招聘应当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的规定招录,而用人单位对你的招录并未参照该规定,因此,你们双方之间的关系形成劳动关系,并不因为签订了《聘用合同》而影响双方关系的性质。因此,对于您的解除也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而非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的相关规定。

□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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