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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联“造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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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联“造反”
福兮?祸兮?
 

16日,中国篮坛传出重磅消息,CBA18家俱乐部将成立“中职联篮球(北京)股份有限公司”,18家俱乐部就此已基本达成共识,目前正在向工商局提交材料进行注册,在注册手续完成后,CBA联合公司将正式成立。这家公司没有中国篮协入股,而仅由俱乐部组成。

据新华社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这家将要新成立的公司主要有以下几点诉求:

1、拿下CBA联赛的经营权、商务权。

2、裁判职业化。看看CBA赛场上频发的裁判争议,裁判职业化应是大势所趋。

3、球员工资透明化。像NBA那样年薪透明化,会是CBA未来发展的方向吗?

4、球员利益最大化。成立CBA联合公司,要想利益最大化,就得首先保证球员的利益也得最大化,等等。

根据这些诉求,新华社记者引出以下焦点问题,有关专家也做了解答。

1、中国篮协对该公司的成立是什么态度?这是不是革中国篮协的命?

目前中国篮协对此事并没有官方回应,因此并不知道中国篮协究竟是什么态度。不过,在体育改革大势所趋的背景下,中国篮协理应顺应大势,主导今后的篮球改革。

这是不是革中国篮协的命?从CBA联合公司筹备组新闻发言人张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回应可以看出,并非如此,“从这家公司的成立,包括之前的预备阶段,一直在和篮协进行沟通,双方的沟通也非常顺畅”,“这个行为绝对不能定义为‘造反’”。

张驰的话传递出的最有价值的信息就是“沟通”,也就是整个事情篮协都是知情的,换言之,公司成立是得到了篮协的许可或者至少是默许的。

而且我们知道,新公司中各俱乐部拥有同等股权,这意味着大家拥有同等发言权。除了发言权,运行机制也很重要,而中国篮协作为中国篮球最权威的管理机构无疑会成为各家俱乐部间的润滑剂、协调人。

2、CBA联合公司欲取代目前持有CBA商务权的盈方公司?

目前,篮协拥有CBA联赛的办赛权、商务权,以及知识产权。盈方则在篮协的授权下拥有商务权(包括招商、商务推广、广告、多媒体传播等),且与篮协的合同签到2017年,因此未经篮协和盈方间协商一致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因此,CBA联合公司若想取代盈方公司必须等篮协与盈方的合同到期后。况且,即便到期其他公司仍可能享有竞标权。

有无可能CBA联合公司与盈方“共生共荣”?有。首先,篮协把商务权授权给CBA联合公司(因盈方合同还未期满,需征得盈方同意),然后由CBA联合公司作为新的一方承袭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双方也可以就合同条款的变更进行协商,但主动权在盈方,如不协商只能履行原合同条款);其次,当篮协与盈方合同期满后,通过协商、招标方式仍享有选择新的合作伙伴的权利,这里要考虑商务权的范围、界限、具体内容等,有钱未必是王道。

3、不同于中超公司中国足协占股,中国篮协并未参股CBA联合公司,这是进步还是倒退?

仅从商务权角度考虑,如此切分也有可取之处,但篮协参股应该是更为合理的模式。

4、CBA联合公司未来与联赛对接上要注意什么问题?

首先,毕竟与联赛有关的权益归属篮协,因此CBA联合公司需要篮协的授权或让渡权利,并依法、依规进行。其次,公司在规章制度的设立上,以及联赛的法规、行规设计上需要做超前、预见性考虑,不然联赛秩序、社会效应、品牌影响将是个问题。第三,完善人才培养机制。青少年人才、业余球员的职业路径如何规划,职业球员水平如何提高等都需要考虑。总之,篮球的改革需要篮协的主导、引导、规划和细化,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改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依法依规、有序进行。(午综)

业内人士说

张士忠:

改革不意味着放手

体育法专家、曾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张士忠律师认为:成立项目公司进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管理和运营应该是好事,但建立、完善相对合理的行规,有效实施行业自律、自治是关键。改革不意味着放手,中国篮协的作用更应强化。设立公司与有效、良性运行不能等同。

马国力:

联赛改革

绕不开篮协

盈方中国董事长马国力认为,现在的这个公司并不是推动CBA改革进程的最佳解决方案,在联赛改革的进程中篮管中心(中国篮协)是绕不开的。

“18个俱乐部成立了公司,但篮协不可能把商务权授予他们,余下的两个俱乐部若是成立另外的公司呢?篮管中心(篮协)是避不开的,只有办事部门和俱乐部的合作才是正途。最好的办法是总局马上批准原来的报告,在CBA联赛委员会上充分讨论后尽快实施,成立正式的联赛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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