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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消费者合同权利 工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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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消费者合同权利 工商依法予以处罚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事先以书面形式制订好的,内容未经双方当事人讨论协商的合同条款。因格式合同具有效率高、节约成本、便于交易等优势,在日常交易中使用比较广泛。但是企业极易使用格式合同损害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合同中规避自身的义务或者变相削弱消费者的正常权利。近年来,怀柔工商分局加强合同监管工作,规范格式条款使用行为,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

一、典型案情

2014年,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商店内使用的会员卡中含有“此卡售出,概不退换”内容的合同格式条款。该商店行为完全排除了会员卡持有者对消费行为变更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属于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罚款。

二、工商提醒

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拥有订约自由,也有依法解约和退、换货的权利,经营者无权禁止。《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增强维权意识,要明确知晓自己在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遇到消费类格式合同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时,一定要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

三、法规链接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怀柔分局 孟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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