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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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疏忽造成单位损失 被停职能否索要工资
17万伤残补偿公司兜底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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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非同社保 不缴社保法所不容
17万伤残补偿公司兜底儿

 

建筑业是使用农民工最多,也是最容易发生工伤损害的行业。为防范和化解风险、降低用工成本,规范的企业都要参加社会保险,一旦发生这种事情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来兜底。可张程阳所在的公司没参加这样的社会保险,而为他购买了商业保险。待真正发生工伤后,因商业保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公司负担没有减轻还不断增大,于是,该公司就玩起一推二躲三失踪等“躲猫猫”手法折腾他,企图规避责任。

张程路没有上这个圈套,在半年多找不到单位的情况下,他没离开北京回老家治病,相反,他委托律师打官司并认定了工伤。最后的结果是:该公司由于躲着不见面,错失了15天内对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异议申请条件,于10月30日被法院终审判决向张程路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17.9万元。

五旬老汉来京打工

意外受伤遭遇解雇

张程路是河北省邢台市人。在家他勤劳能干是种地的好把式,因干活老实巴交不偷懒,他种的玉米小麦粒大穗饱,瓜果蔬菜个大好卖。更为重要的是他结下了好人缘,农闲时经常有老乡叫他四处干建筑的活儿。他也因此练就一身本领,泥工瓦工木工样样在行。

2009年1月,他又跟着老乡来北京,在北京康良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谋得一份工作。要说做地基工程是他的长项,但公司为照顾他,让他在搅拌站当了一名泵工,主要任务是往罐车里装混凝土。

“这是老板看得起我,怕我50多岁了到工地上有闪失。”张程路说:“哪料,工作处处有风险。”2013年4月19日上午9点左右,张程路在装车时不慎从罐车上摔下来,右肩当时就不能动了。

受伤后,老板的妻子徐女士将他送到昌平区中医院。治疗一阵子后,又把他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1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的诊断结果是:右侧肱骨外科颈骨折、肱骨头骨折和右肩胛骨骨折、肩关节脱位等。

“公司为我支付了全部医疗费,还额外给了5000元钱。”张程路说,住院17天出院后他借住到北京的亲戚家,一方面方便不定期到医院复查,另一方面为了方便与单位联系。

“也许是我说了不该说的话,提了不该提的要求,公司负责人和管我的经理一直不接电话。”张程路说,他只想让公司再给予一些误工费,毕竟是在单位工作的过程中受的伤。

这样交涉了3个多月,待能走动时他来到公司,但公司负责人先是避而不见,接着玩起了失踪。跟他在一起工作的同事告诉他:公司“换老板了”,他和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了,再找也没用。

“这就算把我解雇了?”张程路一脸茫然。

意外医保当作证据

负伤员工认定工伤

从受伤到出院再到联系不上公司,时间很快过去了半年。眼看手中的积蓄越来越少,妻儿老小也需要照顾,张程路不敢再住在亲戚家“傻”等了。

“我这人就这样,说明白了,无论吃多大亏都认。故意玩弄我,不行!”不甘受欺负的张程路说,公司曾经有人通过打官司认定了工伤,他就找到这位同事问怎么办?

同事告诉他,可以找位于丰台区西四环的致诚公益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那里不光替农民工打官司,还不收钱。一听有这样的好事,他就打听着来到这里,并见到了中心的郝冠群律师。

郝律师了解到,张程路在公司工作了5年之久,但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给他缴纳过社会保险。

“这些年来,公司给员工发工资发的是现金。工资表、考勤表之类资料全部由公司掌管,张程路手里没有任何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价值的东西。”郝冠群说,没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就无法认定工伤,认定不了工伤就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不了伤残级别就无从谈起工伤赔偿,而张程路找法律援助的目的就是想获得这些赔偿或补偿。

责任和职业决定郝律师不能将张程路拒之门外,她花半天时间与张程路聊公司和工作上的事。张程路思来想去,回忆起公司曾为他买过一份商业保险。

“3年前,我还受过一次伤。”张程路说:“那次,公司给我开过一个证明,说我是公司员工,保险公司因此给我一笔钱。”

“这是建筑公司转移用工风险常用的办法之一。”郝冠群说:“农民工流动性大,不少建筑公司为了降低风险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但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这两者的差别是:商业保险买过之后一出事就能用,用过之后账款两清,双方再无瓜葛。而社会保险就不一样了,只要开了户月月都得缴。如果缴一两个人还凑合,人数达到几十个、上百个对公司来说就是负担。更何况出事故的几率毕竟是小的,老板们不愿参加社保。”

“可是,出了事就不一样了。如果遇上伤残等级高的员工,数十万元、上百万的赔偿让公司吃不消,这时它就该想歪招儿了。”郝冠群说,张程路的公司现在躲他就是这个原因,想用拖的办法把他拖走、拖得离开北京了事。

郝律师让张程路找来公司为他出具的这张证明。因证明上加盖有公司公章,且说明张程路是公司员工,因此,郝律师认为凭此证明,到仲裁委认定劳动关系不成问题。但是,为了节省时间,她决定先带张程路去人社局工伤科试一试。

起初,工伤科工作人员不同意就这样认定工伤,要求必须经仲裁确定劳动关系才可以。郝律师解释说,这张证明上已经明确写明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且加盖了公司公章,是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应该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经过不懈努力,张程路的工伤得以认定。

工伤鉴定可提异议

公司躲藏失去机会

工伤认定结束后不久,张程路就申请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其伤残级别为工伤7级。伤害如此严重,标志着他从此不能再进行重体力劳动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7级伤残职工可以选择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也可以选择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如果是前者,单位需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否则,该职工除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外,还要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偿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从张程路的情况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可能性不大,但眼下的困难是他想找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却找不到人。这该怎么办?

郝律师告诉张程路,他可以向公司发一份辞职信,以解除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于是,张程路依照公司工商注册的地址,用EMS快递邮寄方式向单位寄送了辞职信。与此同时,郝律师抓紧时间为张程路准备了仲裁申请的材料,并让他到昌平区仲裁立案。

仲裁委一立案,七八月从不露面的公司突然出现了。这一次,公司不但不同意向张程路支付各项工伤待遇,还提出反请求,要求张程路返还商业保险补偿金和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

庭审时,公司在反请求基础上提出,其之所以未为张程路缴纳社会保险,是因为公司与张程路对是否缴纳保险的事宜进行过协商,张程路同意单位不缴纳保险但按月将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支付给他,为此,公司每月向他支付保险补偿金500元。另一方面,公司为张程路缴纳了商业医疗保险。此次事故发生后,公司为他支付了相应的医药费并额外多给了一部分钱,这些钱是保险公司赔付的,张程路现在状告公司,就要将这些费用退还公司。此外,公司不同意支付张程路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理由是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认为劳动能力鉴定时机不正确,不认可劳动能力鉴定结果。

对于单位的辩护意见,郝律师提出多项质疑。

其一,公司并没有与张程路作出相关的约定,他本人除了工资外没有收到过所谓的每月500元的保险补偿金。公司上述说法与事实不符,也没有证据予以支持。

退一步讲,即便双方有类似约定,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为,《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通过任何形式逃避该义务。

其二,公司为张程路投保商业医疗保险,该保险的受益人为张程路,其有权取得该笔医疗保险的费用,而不是公司所说该笔费用属于公司。同时,公司为张程路交纳的医疗费也应使用这些钱来折抵。

其三,张程路已于2014年9月8日向公司发出了辞职信,公司已签收,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公司应该支付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其四,也是争议的焦点。公司提出的所谓的张程路的劳动能力鉴定时机不恰当,这是一种强词夺理的说法。从工伤认定到劳动能力鉴定,公司都有权力和机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公司没有这样做,其原因是该公司一直躲着员工不见面、拒收相关材料造成的,其因此错失机会是咎由自取。

换句话说,即使公司没有失去这些机会,其也没有胜诉的把握。因为,张程路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法定程序,《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在伤情相对稳定时可以进行,公司若对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既然公司没有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就应该推定其认可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综上,仲裁委于今年2月作出裁决支持张程路的仲裁请求,由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17.9万元。

公司仍不甘就此结案,一收到裁决书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观点事实与仲裁阶段无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法院做出了与裁决一样的结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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