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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加工汽车胶垫 工商依法取缔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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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10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无照加工汽车胶垫 工商依法取缔查处

 

无照经营,作为一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违法行为,冲击了有照经营,妨碍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偷逃国家税费,而且因未纳入正常经营管理,极易滋生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近年来,怀柔工商分局加大无照经营查处力度,进一步净化了市场经营环境。

典型案例

2015年8月,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外地务工人员吴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起在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金桥工业小区从事加工汽车车用胶垫的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经营。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立案调查,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罚款10026.69元的处罚。

工商提醒

吴某某的无照经营行为是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未取得任何审批的行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污染了环境,直接破坏国家行政管理秩序,其产品投入市场后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偷逃税费,侵害了国家利益。三是逃避监管,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直接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是生产经销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没有质量保证,容易给人民群众造成经济损失。

法规链接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小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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