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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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无公示 公司炒人赔款10万
漫天要价不可取 车祸求偿需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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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10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漫天要价不可取 车祸求偿需有据

 

台湖镇某村黄某骑摩托车被一辆货车追尾,交警认定黄某承担次要责任,货车驾驶员胡某承担主要责任。黄某要求胡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5万余元,胡某认为可以进行赔偿但是黄某漫天要价,数额不可能这么高。就交通事故赔偿法律规定,双方来到台湖司法所进行咨询。

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双方,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法律有着明确规定,不能单凭主观臆测提出赔偿要求,黄某提出赔偿需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否则很难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说法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

□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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