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我不懂法,只敢索要4000元工资,可工会干部经过分析,却帮我拿回1万元赔偿。我一个劳务派遣工能请到他们帮我维权,真是太幸运了!”拿到赔偿金的高水波,抑制不住心中的喜悦。
被用工单位以无故旷工为由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接着又遭辞退,高水波两次申请仲裁,又被两家单位告上法庭。在工会法律援助的帮助下,这起劳动争议终于划上了句号。
被退回又遭辞退
派遣工申请仲裁
“我在复合材料制造厂工作10年,最后却落个被辞退的结果,单位太没人性了。”高水波介绍,2004年12月他来到厂里做了成型工,一直踏实工作。2011年4月,在岗位、工作地点和工资等任何条件未改变的情况下,厂里让他跟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被派遣到厂里来。
他说:“我是从外地农村来北京打工的,找个工作不容易,当时的老领导对咱不错,虽然身份从合同工变成派遣工但其他都没变,所以我就签字同意了。厂里还跟我签了《劳务合同》,后来劳务派遣公司又跟我续签了劳动合同至2015年12月底,我挺知足。”
2014年8月15日,老家突然发生变故,高水波向车间贾主任请假三周,对方说:“事假只能批一周。准你5天假先回去,有事再说。”于是他回了老家,然后每隔5天用短信向贾主任请一次假。9月10日,他接到劳务派遣公司张经理打来的电话,表示他旷工违反规章制度已被复合材料制造厂退工,派遣公司只好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停发工资、停缴了社会保险。高水波愤愤不平:“我一直在用短信请假,贾主任也没说不批,怎么就成旷工了呢?前段时间因奖金问题我曾与新领导发生过矛盾,他们这是借机报复我。”9月底他打电话给厂里与劳务派遣公司说自己回来了,但两家单位都表示他已被辞退,无法再安排工作。
2014年12月20日,高水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复合材料制造厂两家单位向他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的工资4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元。第一次打官司告状,他不知道该怎么办,便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求助,该中心指派基层工会律师为其提供法援。
今年4月,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劳务派遣公司张经理在庭上表示:“从2014年8月16日起高水波连续旷工,被复合材料制造厂退工并停发工资,我公司无法垫付,所以没有支付工资。但时至今日,我公司并未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我们正想把他派到一家外企去工作呢,可他一直没给我们反馈应聘信息,因而不同意支付赔偿。”工会律师列举一系列证据,证明两家单位应向高水波支付工资。
拿钱需先签协议
员工第二次维权
不久,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仍在履行;劳务派遣公司向高水波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的工资4000元,复合材料制造厂承担连带责任。
拿到裁决书的第二天,高水波接到劳务派遣公司的电话,让他去领裁决款项。单位同意给工资,他以为这起劳动争议就此结束了。
来到劳务派遣公司财务室,对方让他先在一张通知书上签字。“我拿过来仔细一看,是劳动关系解除通知,内容是让我确认劳动关系已于2014年10月解除。这不相互矛盾吗?如果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了,那仲裁委员会支持我的10月1日到12月20日的工资就没有了,所以我没有签字。当时公司的人很愤怒,对我出言不逊,甚至要动手打我。”
高水波说他当时也很生气:“我是来北京打工的,不是来受欺负的。人家仲裁委员会裁决他们给我工资,他们却说想拿钱就得签字,否则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既然这样,你不仁我也不义,张经理不是说跟我的劳动关系还没解除吗?好,那我就继续告。”于是,他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两家单位继续支付2014年12月20日以后的工资。
员工成了被告
工会再次伸援手
在仲裁尚未开庭时,高水波却意外接到了法院传票,原来劳务派遣公司和复合材料制造厂一起把他告了。他眼里泛着泪:“在厂里工作10年,每天早来晚走、双休日加班加点工作我都没怨言,单位不给加班费我都没要求什么,现在他们却把我给告了,真让人寒心啊!”
职工主动维权人家工会管,当了被告还会帮咱免费打官司吗?带着疑问,高水波再次走进法服中心。工作人员告诉他:“管!只要是咱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您又符合受援条件,我们工会就一定管!”随后,法服中心指派本单位经验丰富的安慧敏承办此案。
接案谈话时,安慧敏对高水波说:“仲裁支持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两单位支付4000元工资,现在他们都提起诉讼。因为仲裁后您没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所以视为您对裁决是认可的。法院审理阶段,咱们就是针对对方的主张来进行答辩。”
高水波点点头:“明白,我主要是气不过才又去申请仲裁的。这是上一次仲裁阶段我提供的证据,给您。”
安慧敏接过证据材料,认真看过之后说:“从证据看,确实不能证明您的劳动关系已被解除。根据裁决内容,显示劳务派遣公司认可您是被退回到他们单位的,且未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次对方提出与您的劳动合同已解除,那么针对这一项,他们是否给您发过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曾给过我,但我没签字同意。”高水波不假思索地说:“他们要以我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说是依据规章制度就得这么办,可两家单位谁也没发给过我什么规章制度啊?我根本就不知道有这回事!”
高水波是被告,双方没有提前交换证据,不知单位手里有哪些材料,要想打好这场诉讼,安慧敏必须作好充分准备。她不仅反复研究案情,还找来相关法律依据,并针对两家单位分别撰写了详尽的答辩意见。
法庭内和解
派遣工获赔1万元
法院开庭时,两家单位的负责人怨气很大,劳务派遣公司张经理说:“因为仲裁委裁定支持高水波索要2014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的工资,所以他又申请了仲裁,继续要求我们支付12月20日以后的工资。这个尾巴什么时候才能割掉?企业还要不要正常经营了?”
复合材料制造厂办公室陈主任说:“劳务派遣公司与高水波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我们与他签订的劳务合同,里面都明确约定他作为乙方,必须遵守两家单位的规章制度。后来他长期无故旷工,严重违反了企业规定,仲裁委员会却置之不理,还让我们向他支付工资,天理不容!”
“我一直在向贾主任发短信请假,现在手机里还存着呢;入职10年,厂里和公司谁也没向我发过规章制度内容。”高水波很不服气。
与高水波坐在被告席上的安慧敏平静地说:“从现有证据看,两家单位无法证明被告旷工;劳务派遣公司在仲裁阶段一直表示,高水波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并未与他解除劳动关系,而是让他等待重新被派遣。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所以,公司应当向被告支付此期间的工资,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无不当。”停了一下,安慧敏继续说道:“《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2条中‘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执行。因实际用工单位复合材料制造厂将高水波退回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依法有据。”
听安慧敏说的有理有据,两家单位不说话了。过了一会儿,张经理嘟囔道:“这回把钱给他了,他会继续打官司要下段时间的工资,这么告下去我们受不了,最好全部问题一起消化。”
跟高水波小声商量了一下后,安慧敏向法官和两家单位说:“我们同意两个仲裁案件在这儿一起打包解决。”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劳动关系解除,两家单位向高水波共支付1万元赔偿金,此后再无任何争议。记者于10月16日采访时得知,高水波目前已领到了这笔赔偿款。
案后感言:
高水波:像我这种从外地农村来到北京的打工者,自己没什么文化,又无有钱有权有势的亲戚朋友,发生劳动纠纷后也不用担心害怕,因为有工会呢,工会就是我的靠山。不过,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安慧敏和其他工作人员为我的事没少忙活,谢谢啊!
安慧敏:按照法律规定,单位与劳动者未解除劳动关系,又不为其安排工作,单位就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资,所以高水波在第一次仲裁胜诉后可以继续要求两家单位支付2014年12月20日以后的工资。这就给一些单位敲响了警钟: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后要尽快解决,拖诉有可能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本报记者 王香阑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