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0日,职工严连华在某超市花2600元购买9盒进口红虾。外包装盒上的中文标签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5月18日,有效期为2015年5月17日。但该包装侧面标注的外文保质期是2014年8月。他认为该商品中文标签标注的保质期与实际保质期不符,超市存在欺诈行为,向法院起诉索赔。近日法院判决,超市退还其购物款2600元,并支付赔偿款2600元。严连华心生疑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三倍,法院怎么却只判赔一倍呢?
说法
法庭审理时,严连华向法院提交了购物小票和9个进口红虾空包装盒。超市对包装盒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购物小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任何证据。
从进口红虾的空包装盒来看,其中文标注的有效期为2015年5月17日,而侧面标注的“BESTBEFOREEND保质期”所对应勾划的内容为2014年8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严连华向法院提交购物小票、进口红虾外包装作为证据,上述证据中的商品名称、数量等信息,与严连华的陈述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他与超市之间存在上述9盒进口红虾的买卖合同关系。
因红虾包装盒侧面的保质期内容与盒底粘贴的标签中保质期内容不一致,其关于保质期的内容即已经产生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所以超市应当向严连华退还货款并进行赔偿。
《消法》新规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严连华的购虾纠纷发生在2013年10月30日,如果按照2009年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那么超市应向严连华退还2600元货款再赔偿2600元。
若按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新《消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严连华可得到2600元的三倍赔偿金。
法院是在2015年判决此案的,却依据2009年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判决,这是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说,就是不能用今天的法律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因此案件发生在2013年10月30日,当时执行的是2009年修正的《消法》,所以,严连华只能得到退还货款及一倍货款的赔偿金。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