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的一天,饰品店老板张姐找到附近经营废品回收的老李,请他帮忙拆除店内的暖气片。在拆卸过程中,老李被砸伤送到医院治疗,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姐赔偿各项费用14万余元。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李受伤,其本人与张姐均存在过错,按照双方责任比例,法院判决张姐向老李支付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
说法:
案件审理时,张姐表示自己与老李并不熟悉,因店里有旧暖气片需要处理,所以才去找他。在谈好回收价格、并由对方自行拆除、拉走暖气片的前提条件下,她带老李到店里来拆暖气片。因老李自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受伤,所以张姐不同意支付赔偿。
老李却表示:“我跟张姐认识两三年了,关系比较熟,出事那天是她请我去帮忙拆卸暖气片的。拆下后把它靠到水桶边上,就赶紧去堵正在漏水的暖气管。张姐进来后将水桶挪开,暖气片倒了把我脚趾砸伤,所以她应该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老李经营废品回收工作,收购暖气片也是其经营项目之一。事发当日老李到张姐店里拆除暖气片,老李称其行为属于义务帮工,张姐不认可,认为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此老李不认可,张姐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从老李从事的工作性质、业务范围及日常生活经验来看,老李到张姐处拆卸暖气片不能认定为义务帮工行为,但张姐主张的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法院对此未予认可。
老李在为张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鉴于双方均系个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及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等规定,老李到张姐店内拆卸暖气片,张姐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使对方受伤,因而存在过错;而老李在拆除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法院认定张姐负主要责任、老李负次要责任,根据责任比例,法院判决张姐向老李支付7万余元的赔偿金。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