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某在一家单位担任保安时,由于监守自盗,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三个月前,刚刚刑满释放的他,为了获取生存所需费用便开始了求职。适逢一家公司招聘保安,慕某即前往应聘。虽然《招聘人员登记表》中有“受过何种处分”一栏,并要求务必如实填写,但慕某基于被公司嫌弃而没有写明自己的犯罪记录。入职后慕某一直踏踏实实工作,可公司近日得知实情后,却以其隐瞒真相、欺诈入职为由,单方决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说法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首先,慕某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刑法》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便于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职工的情况,便于安置工作以及对该有关人员开展帮助和教育。而慕某在曾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的情况下,却在应聘时没有主动向公司报告。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慕某隐瞒真相应聘,致使公司作出违反自己真实意思的聘用行为,无疑当属其列。
再者,《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慕某明知《招聘人员登记表》中有“受过何种处分”一栏,且公司已经要求务必如实填写,尤其是所应聘的岗位为保安,属于慕某所不得从事的岗位,却置之不理,明显既是对公司知情权的侵犯,也是对相关规定的违反。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