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为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1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审判责任的范围、规则、程序、保障等主要问题。
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审判质效逐步提升,但仍有一些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甚至出现个别冤假错案。这与审判权运行机制不科学、审判责任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关系。
意见强调,审判责任主要是指违法审判责任。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意见还规定了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