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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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误坠废井 开发商已注销管理方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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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9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民误坠废井 开发商已注销管理方须担责

 

市民胡东(化名)在郊区健身徒步时不小心误坠一废井,致全身多处损伤,经路人施救才得以脱险。为此花去医疗费36万多元,并被鉴定为八级伤残。胡东遂诉至法院,因开发公司已被注销营业执照,请求判决未尽维护、管理责任的村民小组和街道办事处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9.8万元。

经查,胡东受伤之处原系某村民小组的农业用地,2001年街道办事处拟进行旅游开发,遂招商引入某开发公司,通过协议形式将该地块的旅游项目开发权转让给开发公司,并见证村民小组与该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批复同意项目开工,但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开发公司按约支付了前期租金后,便在该地块挖了许多沉井着手进行开发,2004年后因未知原因停止开发,开发公司再未按约交纳后期租金,土地及地上设施一直处于荒芜闲置,无人管理状态。另查明开发公司因多年未依法进行工商年检,已于2008年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

法院经审理,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判定街道办事处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村民小组和胡东各承担10%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确认胡东的各项损失共计61.88万元,由街道办事处赔偿49.5万元,村民小组赔偿6.19万元,其余6.19万元由胡东自行承担。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街道办事处与开发公司对该项目遗留的工程负有共同的管理职责,办事处作为该项目的直接引进方在合同相对方开发公司因故停止开发后,既未收回该项目开发权,对该项目进行妥善处理,也未采取措施消除项目所遗留的安全隐患,应认定其未尽到管理职责,对胡东失足坠落沉井受伤致残的损害后果负有主要过错,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与开发公司之间因该项目工程的管理所产生的内部责任承担问题,可依法另案主张。

村民小组作为涉案土地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及涉案土地的所有人,在开发公司未按合同交纳租金且长达10余年未使用该土地的情况下,理应对该土地及地上遗留的构筑物行使管理职责。但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未采取措施,也存在一定的管理瑕疵,应对胡东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胡东未对自身的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亦有一定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刘继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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