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工负伤的员工,尤其是外地农民工,其最好的结局是单位出面为其认定工伤,之后按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解除其工作与生活的后顾之忧。可是,和刘凯一起受伤的张平、王山等人就没这么顺利。
由于没缴纳社保,如果认定为工伤,公司须为他们赔付全部的工伤医疗待遇,所以,公司竭力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尽量推脱责任,不为其认定工伤。
迫不得已,刘凯退而求其次,以人身损害为由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8月31日,法院判决公司及工程分包人杜生、宋敏共同向刘凯支付医疗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等24.6万元。而其他几人,还处于确认劳动关系诉讼阶段,虽想早日拿到赔偿,但何时能拿到钱还是一个未知数。
下班乘坐三轮车 车侧翻摔伤九人
刘凯、张平、王山等9人,分别来自重庆、河北、四川、安徽。他们都从事古建施工工作,善于修旧如旧,还会一些油漆彩绘手艺,所以经常搭班在各地修建寺庙、城墙。
廊坊市香河县人刘凯说,去年年底,他们应宋明的邀请,到北京恒达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的一处寺庙,从事油漆彩画施工。当时,天气比较寒冷,工地上无法住人,宋明就安排一辆农用三轮车专门接送大家上下班。
今年3月12日下午6点左右,已经收工的刘凯等9人像往常一样,坐上三轮车就往宿舍赶,但车刚开出200米就发生侧翻,导致每个人都不同程度地受伤。
其中,刘凯被诊断为:左耻骨骨折、左坐骨骨折、左骶骨骨折、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公司不申请工伤
员工待遇难落实
据了解,恒达公司是该寺庙油漆彩画工程的总承包商,承包总价款为55.3万元。该公司总包后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天津蓟县农民杜生。杜生又通过二次转包,将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宋敏。
“按照施工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恒达公司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个人,这些个人所招用的工人属于公司用工。”刘凯说:“我们咨询过律师、法官和工会,知道自己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可以由公司出面为我们认定工伤。”
而公司不为刘凯等申请工伤认定的原因,是该公司未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被认定为工伤,公司须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待遇给予这些员工相应的待遇。而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我们卡就卡在认定工伤须先确认劳动关系这个前置程序上。公司坚决不承认与我们存在劳动关系,要想确认这层关系只有通过劳动仲裁予以确认。”刘凯说:“现在,张平等8人申请了仲裁,仲裁也确认了劳动关系的存在,但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这事儿又搁置下来了。”
“我们都是外地人,没时间、没金钱跟公司耗下去。而公司往官司上一拖,起码再有半年走不完法律程序。而我们治伤、养伤、养家都需要钱,这些待遇不落实、伤又治不好,上哪儿弄钱去?”王山说。
另辟蹊径告单位
索要赔偿30万元
看到走工伤索赔的路太漫长,有求于公司的事儿太多,刘凯决定另辟蹊径状告公司,并且把公司、杜生和宋敏合在一起告上法庭。
“我住院52天,花医疗费38000元。我急着花钱、等不及工伤官司。”刘凯说,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他按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规定,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2040元、伤残赔偿金80642元,误工费40480元,此外还有住院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30.1077元。
公司不同意刘凯全部诉求,其理由是:刘凯受伤原因是孙某无证驾驶所致,应当追加孙某为当事人。再者,发生事故的农用三轮车是杜生购买,给宋敏使用。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人应当有证照,上路前应检查安全状况,孙某明知其无驾驶农用三轮车的资格,仍旧驾驶,违反了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由此,肇事三轮车的购买及雇佣、驾驶行为,均与公司无关。
总包分包互推诿
法院认定全担责
庭审中,公司辩称:其将油漆彩画工程交由杜生,是基于他有油漆彩画技艺,且由他在固定时间内交付结果,公司是定作人和承揽人的关系,双方虽名为工程承包关系,实际上是承揽关系。杜生私自将工作交由宋敏的行为,并未征得公司同意,公司有权解除其合同。刘凯自己承认是经人介绍到宋敏处工作的,与公司无关。按原告引用的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刘凯自认与宋敏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与公司无关。
此外,公司将油漆画工程交由杜生,与刘凯受伤无关。宋敏和刘凯之间管吃住、接送的行为也与公司无关,其三轮车侧翻与油漆彩画更无任何关系。至于刘凯本人,他是明知农用三轮车不能用于载人,但他仍旧乘坐,对其负伤自身亦存在过错。由于公司与杜生签有安全监督协议书,约定杜生负全责,公司是监督检验工作质量,防止承揽人偷工减料,不是雇主。所以,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杜生辩称,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孙某与刘凯均为宋敏雇佣,农用车严重超载他们应当能够预见风险,但原告仍旧乘坐,具有过错。故只同意赔偿其合理费用,且不应按北京市居民标准赔偿其抚养费、护理费等费用。更不同意支付精神抚慰金。
宋敏认为自己无过错,因事故车辆所有权人是杜生,其应对该车是否具备上路条件、是否经过年检、是否是报废车辆、是否有交强险有所考虑。况且,孙某曾对其说过刹车失灵的情况,要求检修,但杜生未进行检修,故其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而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用工资质的单位和主体,导致事故发生,应当发包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宋敏雇佣刘凯为其提供劳务,刘凯在下班途中乘坐宋敏安排的农用三轮车受伤,宋敏作为雇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将油漆彩画工程发包给杜生时,应当审查杜生有无相应资质而未审查,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应当与雇主宋敏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刘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乘坐农用三轮车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且事发当天并非平日的司机驾驶,故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失。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确定公司、杜生、宋敏对损害结果负有90%的责任,刘凯负有10%的责任。鉴于刘凯在海淀区、东城区居住较长时间,应按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结合刘凯的十级伤残等级计算20年作为伤残赔偿金。同时,将其子女及父母的抚养费也计算到残疾赔偿金中。关于精神抚慰金,法院结合其伤情酌定为5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宋敏赔偿刘凯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6万元。公司、杜生对宋敏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三被告期限届满未履行判决,经刘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公司银行账户一次性划回全部案款。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