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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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节烧纸遭遇伤害 墓园管理失当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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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9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元节烧纸遭遇伤害 墓园管理失当须担责

 

案情

夏女士父亲于去年辞世后,埋葬在一处墓园。夏女士曾与墓园管理处达成一份《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夏女士每年缴纳1000元管理费,由墓园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夏女士也可以随时前去祭奠等。中元节当天,夏女士按照乡俗,前往给父亲烧纸钱时,因上山台阶上的石板松动,而墓园管理处在长达三个多月的时间里一直没有修复,加之由于天下小雨、道路湿滑,夏女士一不留神被滑倒并不得不住院医治。期间,夏女士曾打电话要求墓园管理处承担医疗费用等。但其以夏女士对周围环境未尽注意义务,是导致自己受伤的根本原因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请问:墓园管理处真的无需担责吗?

说法

墓园管理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从消费角度上看,墓园管理处违反了自身作为经营者的合同义务。夏女士与墓园管理处达成《委托管理协议》,并缴纳相应费用后,彼此之间已经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而《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法》第49条也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正因为夏女士按照协议,具有随时前去祭奠亡父的权利,而墓园管理处明知上山台阶上的石板松动,却在长达三个多月的时间里一直没有修复,夏女士受到的伤害恰恰又与之密切相关,明显意味着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自然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从侵权角度上看,墓园管理处违反了自身作为管理者的法定义务。《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相关司法解释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墓园管理处作为墓园这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明知石板已经松动,极可能导致他人伤害,却听之任之,即因明显属于“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决定了其必须对夏女士遭受的损害“买单”。

□本报记者 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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