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护士碰撞在卫生院护士台咨询的老太太,老太太倒地受伤,致左股骨近端骨折,后鉴定为8级伤残,产生各类损失6.7万余元。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对此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男护士在工作中撞倒老太太行为应由用人单位负责,判决卫生院承担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共计67512元。
案情
2014年年初,近八十岁的王老太因眼睛不舒服到重庆市永川区某乡镇卫生院就医,王老太入院后行白内障手术并继续住院治疗。
2014年2月底的某天早上,王老太在护士台咨询输水事宜时被行色匆匆的男护士碰撞后倒地受伤,医生诊断为左股骨近端骨折。
后因内固定手术失败,王老太辗转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就医。四个月后,王老太伤情稳定又回到卫生院继续治疗。
2015年5月份,王老太从卫生院出院回家。
经鉴定,王老太髋关节置换后活动功能存在障碍,被评定为8级伤残,目前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因王老太家属与卫生院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卫生院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约7万元。
庭审中,卫生院提出,王老太自己未注意安全,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卫生院的工作人员某护士在工作时疏忽大意撞倒王老太致其受伤,卫生院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卫生院无证据证明王老太对其受伤后果存在过错,故王老太的损失应由卫生院全部承担。 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王老太到卫生院就医,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卫生院作为医疗单位,除了向患者王老太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外,还应保障王老太在就医时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卫生院男护士在工作中造成王老太损害,用人单位卫生院应承担赔偿责任。王老太对自身受伤的后果无任何过错,卫生院所述的应减轻其单位赔偿责任的意见不能成立。故卫生院应对王老太受伤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郝绍彬 陈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