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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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诉单位违法炒人获赔近9万
买车付款拒过户 车主被判退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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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8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买车付款拒过户 车主被判退本息

 

买方付全款购买二手车,车主收款后拒绝过户。法院认定购车协议有效,判令车主章女士退还购车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情

2013年1月17日,吴先生和章女士签订《购车协议》,约定:章女士将自有的一辆别克牌新君威卖予吴先生,成交价135000元。此车于2013年1月17日17时前的所有交通违章或相关事故责任由章女士负责承担,该时间以后的所有交通违章或相关事故责任由吴先生承担。车辆过户费用由吴先生自行承担。

此后,车辆并未过户至吴先生名下。

2014年1月5日,吴先生和章女士再次签订《购车协议(补充)》一份,约定:双方于2013年1月17日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由于章女士自身原因,车辆一直无法过户给吴先生。经双方协商决定,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车辆的所有过户手续,如再因章女士原因无法过户,则吴先生有权将车退还给章女士,章女士要无条件将购车款135000元退还。

至今,车辆并未过户至吴先生名下,章女士也未将购车款退还。

吴先生认为,章女士的行为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章女士返还购车款13.5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法院经审理,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吴先生和章女士签订的《购车协议》和《购车协议(补充)》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购车协议》和《购车协议(补充)》已载明吴先生已向章女士支付了135000元,章女士承诺在2014年6月30日前将车辆过户至吴先生名下。期限届满后,车辆仍未过户,章女士理应按照《购车协议(补充)》的约定退还购车款及支付相应利息。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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