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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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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8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刑法修正案拟规定
对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终身监禁

 

本报综合消息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因重大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或将受到终身监禁。

草案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草案还针对袭警行为增加了规定,以更好震慑和预防犯罪。草案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同时,草案对刑法中扰乱法庭秩序罪有关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适用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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