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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纠纷难索赔经营平台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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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8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网购纠纷难索赔经营平台先赔付

 

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今后,网购的聊天记录将可以作为消费争议时的有效证据。昨天,市工商局发布《关于推动建立消费环节赔偿先付制度和健全消费争议快速和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强调通过建立消费环节赔偿先付制度和健全消费争议快速和解机制,实现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最大限度和解消费争议。《意见》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意见》扩大了先行赔付的适用范围,综合购物中心、特色商业街区、商场、超市、摊位较多的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电视购物平台均为先行赔付的适用范围。

《意见》要求消费环节经营者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和解消费纠纷。同时鼓励有租赁柜台、出租经营场地业务的经营者,设立赔偿先付保证金。对于符合退换货标准的商品,在消费者与租赁柜台或经营商户未就退换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一方要求退款时,经营者可以先行为消费者办理退款。

《意见》扩大了消费维权的证据范围。此前,只凭购物票据为证据,今后消费者在会员制经营单位消费或者通过银联卡刷卡消费,会员记录和刷卡记录均可以作为消费争议有效证据。而自身网上购物,网络平台的购买记录、电子化购物凭证、消费者与网络平台的沟通记录等也可作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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