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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25人以上应建机关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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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8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会员25人以上应建机关工会委员会

 

(上接第1版)

相对于企业工会,机关的工作性质、人员构成以及机关人事劳动关系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机关工会除具有一般工会组织的共性特点外,还具有自身的显著特点。如政治特点鲜明,党政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处于重要的枢纽地位,要求机关工会必须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服务对象特点突出,以机关干部为主体,领导干部多、党员多、知识分子多。此外,机关工会的工作方式和工作重点也有别于企业工会。

因此,《暂行条例》明确了机关工会七项工作职责,包括加强对职工的思想理论教育,组织动员职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注重人文关怀,推动机关文化建设,维护机关职工合法权益,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资产等。尤其强调要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教育。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暂行条例》要求,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接受同级机关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同时,机关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

值得关注的是,《暂行条例》对机关工会干部配备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机关工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相应配备专(兼)职工会干部。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同时,工会主席、副主席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不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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