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国总工会日前制定下发了《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作为全国各级机关工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该条例旨在加强机关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工会作用,同时也为下一步制定机关工会实施《工会法》的具体办法奠定了基础。
《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共9章34条,分别对机关工会组织建设、工作职责、组织制度、干部配备、工会经费和资产等作出规范,并设立专章规定了经审和女职工工作。其适用范围涵盖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机关,以及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等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
“机关工会是我国工会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全总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暂行条例》从起草到出台历时3年,其间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并多次征求和吸纳了相关部门意见。此前,全总已制定了《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对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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