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通州区司法局台湖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詹某系北京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雇佣的工人,2014年10月21日,詹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食指不幸被机器锯掉,事故发生后,公司工作人员及时将其送至北京市积水潭医院进行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詹某左手食指已基本痊愈,治疗结束,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已由公司支付。因詹某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工作,双方因补偿数额问题产生纠纷,到司法所要求调解。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后,依据相关规定计算出合理的补偿数额,双方在此数额基础上通过来回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支付詹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药费、功能恢复费等费用共计10万余元,一次性以现金方式结清;詹某在接受上述补助费后,再无其他要求并自行处理后续事宜;詹某在领取补助费后,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自行解除。
赵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