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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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错误两次罚 单位被告输官司
养儿数十载方知非亲生 男子获赔62万
雇无资质人员修扶梯 发生损害商家难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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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7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雇无资质人员修扶梯 发生损害商家难逃责

 

两个月前,一家商场内的自动扶梯出现故障后,商场考虑到从厂家请人前来修理,不仅耗时且会影响经营,加之修理费用较高,遂让曾经帮人修过自动扶梯,但没有经过专项培训、缺乏专业维修资质的肖某修理。也正是因为能力有限、技术不过硬,肖某并未将自动扶梯彻底修理好。而邹女士在乘坐自动扶梯购物时,被夹住右腿,并导致粉碎性骨折。近日,面对邹女士索要8万余元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商场以事故完全源于肖某修理不当为由,让邹女士去找肖某索赔。请问:商场真的无需担责吗?

说法:

商场照样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商场与肖某的行为违法。《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12条中规定:“电梯维修是保证电梯长期安全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也是电梯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的主要内容。所有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与其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签订维修合同。”“使用单位自行维修保养电梯必须得到电梯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也就是说,商场在自动扶梯出现故障后,只能将之交由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代理的企业维修。其明知肖某没有经过专项培训、缺乏专业维修资质,却为了一己之私交由肖某修理,不仅明显与之相违,且由于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及其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意味着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即违反了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样,肖某没有资格和资质而接活,也是对上述规定的违反。

其次,邹女士具有索赔的选择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也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则进一步明确:“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在商场违反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邹女士的损害与商场及肖某密不可分的情况下,邹女士既有权选择商场或肖某中的一个赔偿全部损失,也可以要求他们共同担责。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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