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晓蕊:今年6月1日,我被本市一家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招聘为前台客服。面试时,负责人称会依法与我们这些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但入职后,公司表示在6个月的试用期期满时,若表现合格就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若不符合要求双方就自动解除劳动关系,这样省事。请问:试用期结束后再签劳动合同,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杨雪峰:你好,在试用期结束后公司才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阖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此来看,你们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当自你入职一个月内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你可以要求公司按照第82条规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