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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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错用孕期“特权”
遭遇网站隐瞒信息 客户可以申请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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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网站隐瞒信息 客户可以申请公证

 

典型案例

2015年4月21日,张先生在某车辆拍卖网站注册,通过该网站拍卖购得一辆事故汽车,此拍卖网站上登记拍卖的车辆均有详细的信息介绍,并标注标记曾发生的事故类型,如“火烧”、“水淹”、“碰撞”等。购买者可以通过网站的信息介绍和条件筛选来选择想要购买的车辆。经过筛选,张先生选中了一辆标明事故类型为“火烧”的二手车,他通过该网站拍得该车,并支付了相应的价款。

张先生购得该车辆后,在过户前请专业汽车维修人员进行鉴定,发现该车辆不仅是经火烧过,而且还是经水淹过。张先生查询网站信息后发现,拍卖车辆如曾出过不同种类事故,在网站上均会进行标注,如注明“火烧+水淹”或“碰撞+水淹”等。

张先生认为:车辆情况应当如实描述,该网站故意隐瞒该车的实际情况,致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汽车,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打算向拍卖网站索赔,为保留证据,张先生到北京市首佳公证处申请对该网站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说

在当今的网络时代,互联网逐渐改变着人们原有的生活方式,网上交易因其方便、快捷而逐渐被接受,其涉及的领域也日渐扩大。但如果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打算维权时,往往会因网络的特点面临举证难的困境,从而导致维权受阻。证据保全公证能够有效解决此类证据取证难的问题,从而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益帮助。

申请人向公证部门申办此类公证时,公证人员会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与所要保全的内容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进行审查。经审查如存在利害关系,则予以受理,否则不受理。

上述案例中,张先生提供了从车辆拍卖网站进行购物的有关文件及票据,证明其确实曾通过该网站购买车辆,所以张先生的公证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公证部门可以受理。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公证部门仅是证明登陆相关网站、浏览、下载相关网页的过程,不对所保全的内容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权益做出证明,亦不对所保全的内容是否属实、发布人及发布时间等做出证明。也就是说,此类公证是为申请人取证提供了一种途径,将网络上的相关内容客观记录下来。但所保全的内容不能直接用于证明是否存在侵权等情况。

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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