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获支持
微信购物不满意服务 工商援手客户获退款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2015年7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微信购物不满意服务 工商援手客户获退款

 

微信购物因门槛低、投入成本少、传播快等特点,吸引越来越多的商家加入。然而,因微信号的真实性很难核实,因此,一旦发生交易纠纷,客户往往很难维权。

典型案例

2015年6月12日,天通苑工商所工作人员接到江西的消费者李女士的12315申诉登记单,登记单显示李女士从一家商家购买了一件羽绒服,下单成功后,商家至今未发货。商家短信告知“可以退款”,李女士要求尽快退款,对方无故拖延。登记单上没有商家联系电话。

天通苑工商所工作人员在接到12315申诉登记单后,与商家进行了联系。

该商家负责人表示,李女士1月6日通过微信下单购买了标价每件599元的羽绒服以及一些其他商品,后来商家发货给她后,1个多月后由于商家促销的缘故,该款羽绒服以299元的价格清仓,李女士觉得自己买亏了,就把羽绒服邮寄了回来,要求退货。但其实羽绒服本身是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而且商家也没有任何降价退款的承诺。商家表示考虑到其还购买了其他商品就答应给其办理羽绒服的退货,但是联系不上李女士,无法汇款。

李女士则表示当初自己是很信任商家的才通过微信购物的,但是因为商家迟迟不发货,而且发货不对,才选择的退货。然而,除了微信聊天记录外,李女士没有其他证据,没有小票和发票,甚至没有物品清单。

随后,天通苑工商所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发现商家新近开了一家实体店,于是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商家将599元退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给了李女士。

工商提醒

通过微信交易。一旦微信“朋友圈” 的商品交易,出现商品质量问题或拒绝履约等消费纠纷,除非销售者明示固定经营场所,否则消费维权将出现无源追溯的困局,工商等部门往往无法介入处理。消费者面对微信中良莠不齐的商品信息,往往真假难辨易上当受骗。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谨慎选择微信购物,切勿直接汇款购买。

2015年2月4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并于当日实施。因此,建议消费者妥善保存好相关电子证据,以便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马润赓 段净娜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