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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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式”传播不雅视频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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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7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病毒式”传播不雅视频该当何罪?

 

7月15日凌晨起,“试衣间不雅视频”在网上特别是微博微信平台快速扩散,引发网民高度关注和强烈谴责。当日下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约谈新浪、腾讯负责人,责令其切实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国家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表示,“试衣间不雅视频” 在网上“病毒式”传播,突破“七条底线”,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微博、微信是主要传播平台。(7月15日新华网)

让我们先看一看这“七条底线”是什么?即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信息真实性底线。毫无疑问,“试衣间不雅视频”在网上特别是微博微信平台快速扩散,网络运营商难辞其咎,按照“七条底线”逐条对照,除第二第三条外,其他五条都违背了。

而对这违背的五条略加梳理,不难看出,这种“病毒式”传播,不仅伤害文明,有辱道德,亵渎风尚,而且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这就非但应该受到谴责,更该依律问罪了。

那么,“病毒式”传播不雅视频该当何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有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具体也就是说,当有害视频信息出现后,作为网络发布平台及其管理方,应当加以甄别及时删除,没有及时删帖和过滤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还制作并转发,就不仅仅是口味恶俗,而是“病毒式”传播,对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对当事人造成影响、伤害乃至危险的,还必须负起刑事责任。毕竟,就此事而言,当事男女在商场试衣间自拍,虽然有伤风化,但没影响公众,应该受到道德谴责,而视频传播者的“病毒式”传播,就侵犯了当事男女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违反《刑法》三百六十四条: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退一步讲,网络发布平台默许不雅视频的传播,也不能摆脱干系,逍遥法外,有专家认为,这属于与视频发布者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网络发布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对于不雅视频,任其传播是共犯,加力推广是主谋,最好的做法是一删了之,不能为了点击率就起哄架秧子,否则,就只能吃不了兜着走了。由此可见,当下的约谈,是告诫,给一个台阶,若不识相再犯,就“勿谓言之不预也”。

□韩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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