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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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 工商查处罚款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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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7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 工商查处罚款一万元

 

随着空气质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空气净化器市场也日益火爆。但是部分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开展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误导了消费者对产品功能的判断。今年以来,怀柔工商分局持续开展空气和饮用水净化类生活用品集中整治行动,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2015年2月,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网上巡查工作中,发现某企业在互联网交易平台销售某品牌空气净化器,网页宣称该品牌净化器甲醛去除率99.97%。经执法人员到实地经营场所检查发现,该企业提供的该品牌型号空气净化器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的甲醛去除率为91.5%,并未达到网上页面中宣传的99.97%,网上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该企业涉嫌用与事实不符的语言,进行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10000元。

工商提醒

目前,部分净化器市场存在认证乱、数据乱、宣传乱现象,有的商家打着权威部门认证的旗号,对空气净化产品进行宣传,而实际上根本不是正规机构或者根本不存在。有的商家检测报告不规范,检测环境、时间、数据结构不统一等等。工商部门建议,选购空气净化器应到正规的商场、超市或者电器专卖店购买,注意查看净化器的性能参数、检测报告是否符合国标检测,根据净化器工作原理和种类进行选择,并保留好购货发票等。

法规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小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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