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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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6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立法规定发薪期限 是个积极信号

 

日前,广东省人社厅起草的《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该条例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按月支付工资的约定时间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号。”此外,广东或将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会共济原则筹集资金,向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额收取。(6月14日《羊城晚报》)

广东省拟以地方修改立法的形式为企业规定“发薪的最后期限”,此举引来了不小的争议。

反对者认为,企业何时发薪,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这样的地方立法已“过界”,应被视为政府部门在对企业的微观管理运营进行干预。

但这种反对意见真的经得起推敲吗?

首先,广东此次地方修法规定的是企业月支付工资的约定时间不得迟于第二个月的10日,请注意,这一条的核心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过久的拖延发放工资,而不是规定企业正常发放工资的时间,也就是说,这一条规定的着眼点还在于防止企业过长时间的拖欠工资,而不是干预其正常发薪饷的时间。

其次,“工资支付条例”早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约定拖欠工资,此次规定只是更加明晰化了,也让用人单位对于认真执行发薪规定有了明确的日期界限,而不是像过去那样模模糊糊,应该说,这样做的目的有利于增强执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还有人认为,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经营上存在各种不确定性,比如有的企业回款快,有的回款慢,有的企业经营会有周期性,经营情况是时好时坏。这样的情况下,政府要求企业雷打不动在第二月10日前必须发出工资,未免太强人所难了吧。

这样的认识,其实同样也是陷入了一种“似是而非”的误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运营模式千差万别,但给员工按时发薪是法定的义务,企业情况特殊从来就不能成为“欠薪”或者“延迟发饷”的理由。当然,正是因为考虑到企业的情况各不相同,在计薪的方式上,法规是允许求同存异的,比如说,某企业第一季度经济效益较差时,可以按照工资协商约定月底发放保底工资,其效益工资可以延后发放等等。

欠薪的问题,一直是我国企业界存在的老大难问题,也是职工普遍反映强烈的维权热点。按时足额发薪应当成为我国企业界的一种新常态,而不是偶然现象。为了保证职工的基本经济权利,地方政府以立法的方式确定职工正常领取工资的时间,应当被视为职工的一种底线权利,而不应被看作是对企业主正常经营权的干预。

古人云: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换句话说,不是身临其境者,很难理解局中人的滋味。正常发放工资对于普通工薪族究竟意味着什么?普通职工肯定视为身家性命之所系,而大款大亨们的“工资基本不用”,当然也就体会不到欠薪对于普通劳动者会造成怎样的痛苦了。

所以,立法广泛征求民意是完全必要的,但当政者一定要清醒的是,绝大多数人的态度必须是占主导地位的。必须看到的是,当前全国的欠薪形势依然很不乐观,恶意欠薪和拖欠工资的行为仍然相当普遍,在这种远远不到“歌舞升平”的情势下,政府部门对于约束欠薪行为管得细一点、规定得更具体一点,是一种积极的信号,起码对那些动不动以“经营情况特殊”来拖延发工资的企业主来说,这样比较严格的法规更有威慑力。

□辛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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