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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声武:谁动了我的工伤保险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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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赔偿反比五级少 账号被占工伤保险缴不上
金声武:谁动了我的工伤保险账号

金声武在接受记者采访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这就是说,达到这样级别的负伤职工,在其正式退休前将一直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领取工伤待遇。而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金声武则是例外,因为在特定时期、依据特殊政策,他选择了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所以,他的工伤待遇明显缩水,并因此失去了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

更有甚者,他在新单位入职后,原先那个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的协议,至今仍是他参加工伤保险的绊脚石。6月9日下午接受采访时,他道出了目前自己最担心的事:“如果这个工伤保险上不去,将来再发生意外怎么办?”

担心按月领钱无保障 四级伤残津贴一次领

今年45岁的金声武,于2003年11月入职北京房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角门南里康缘居小区和西罗园二区的保洁员。其工作内容是清理楼房四周和楼道的卫生,并倾倒生活垃圾。然而,在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办理任何入职手续,仅提供住宿,住在西罗园小区,每月工资400元。

2006年10月25日早上7点半左右,他在清理完垃圾,拉车去垃圾站倒箱时不慎掉入垃圾箱缝隙间。经送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尿道断裂。2007年1月30日,他认定为工伤。当年12月25日,鉴定为四级伤残。

2008年1月10日,他与公司劳资主管一同来到丰台区劳动局。工作人员向其说明一至四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办法,既可以选择长期领取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并称“你是外地农民工,要是按月领取,单位如果倒闭,社保就不给发工资了。你选择一次性领取还能领取一笔钱。”

公司劳资主管也说:“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后,单位给你上保险到60岁,每月给你发放生活费,房子也可以住到60岁。”听到这种情况,他选择了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当天,金声武与公司、社保中心签订《北京市外地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由其领取一次性长期待遇9万元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520元。此后,他与公司及社保机构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该协议载明: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规定,其目的是妥善解决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工伤保险问题。

然而,从2008年2月开始公司不再向金声武发钱。为维持生计,他多次找公司领导,领导说:“你住房都不收钱了,还给你上社保到60岁,你还想怎样?你去仲裁,裁决给多少钱,单位不少你一分。”

想恢复社保劳动关系

仲裁诉讼均没有成功

2009年,金声武查询社保缴纳情况时发现,公司在当年3月就没有再为他缴纳社保。11月,由于该公司撤出西罗园的业务,又导致他无法继续住在这里。如果继续住下去,公司要求他每月向另一物业公司缴纳500元房租。

金声武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于是,在2010年2月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他与公司自2003年11月至仲裁时存在劳动关系,补缴2010年2月至裁决生效之日的社会保险,支付2003年11月至2006年3月及2009年4月至2010年2月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金。仲裁认为,其已经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故其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其经济补偿金请求,也因超过仲裁时效没得到支持。

金声武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通知》第4条规定:对跨省流动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作上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选择一次性和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因金声武自愿选择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且已签订相关协议,故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随之解除。

金声武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他系四级伤残,公司与其保留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问题上,原劳社部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工伤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根据上位法优先原则,法院应适用上位法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没有采信他的主张,二审结果还是一样。

四级伤赔偿比五级少

员工工伤保险缴不上

仲裁法院和用人单位说的、做的均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什么过错,但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平正义方面是否做到了位?公平不公平?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致诚公益的时福茂律师。

时律师说,关于伤残职工领取工伤待遇的方式,从测算对比看,一次性支付较之长期支付存在一定弊端。而《通知》中有关“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的规定是一种尝试,现在已经不执行了。但就金声武个人来说,他因此受到了损失。即使这样,也不应怀疑该《通知》这样规定的初衷,其目的仍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因为,对于大多农民工来说,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出尔反尔,拒绝按月支付工伤待遇。

时律师说,工伤待遇是给予受伤职工的补偿,其作用是使受伤员工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是用来补偿职工因无法劳动而造成的损失的。而一次性领取的工伤待遇数额固定,在领钱时可能不少,但随着时间推移、物价上涨就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了。而按月领取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反观金声武,他四级伤残一次性得到的钱反而比五级伤残赔偿少。假设他是五级伤残,他可以领取的工伤待遇包括: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2005年北京市社平工资2734元的60%计算,该补助金为26246.4元;2、伤残津贴。按他距退休还有20年时间计算,该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0%,他可得到275587.2元。这两项合计为301833.6元。而他领取的一次性待遇仅仅11.952万元,二者相差甚远!

如此看来,依据《通知》的规定计算的四级伤残待遇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计算的五级伤残待遇低,这样的规定对工伤级别高的职工显然是不公平的。

时律师说,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理应受到国家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因此,在适用法律条文时,应尽量选择能更好地保护受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应选择对劳动者不利且效力不高的《通知》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真正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

“以前的待遇少就少了,过去的事也不宜深究。”金声武说:“现在能尽快解决我在新单位的社保缴纳问题。我现在的社保缴费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四大类,唯独缺少工伤保险。我缴不上工伤险是因为我的账户里还在领工伤津贴,是谁领了这些钱?我不知道!而我找相关部门几个月了,也没见什么效果。”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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