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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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滥用诉权者 搅浑立案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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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6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别让滥用诉权者 搅浑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最高法院6月9日晒出一个月来“成绩单”,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万件,同比增长29%,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0%。然而,最高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甘雯谈及“赵薇遭奇葩观众起诉”时表示,这个诉讼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滥用诉权,四中全会决定里有这样一句话,要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惩治力度。

一方面是开门立案后剧增的案件和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0%的成就,让公众能够切实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却是一些人本着博出名或其他不当目的,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欺诈诉讼,加剧司法资源紧张程度。此现象如得不到有效遏制,法官可能不堪负重,依法诉讼的当事人在挤出效应下可能承担更多成本。同时会产生负面示范效应,给人们一种法院是万能的,打官司可以包打天下的印象,各种无厘头诉讼都将涌入法院。

当前,滥用诉权行为是可以挡在法院大门外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起诉,不予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后,也应驳回起诉。但仅仅是将滥用诉权行为挡在法院大门外,或者登记立案后审理过程发现属于滥用诉权的,再驳回起诉,显然不能有效打击此类行为,极低的成本也会让一些人乐此不疲地提起更多奇葩诉讼。

规制滥用诉权等恶意诉讼,需要构建完善的防范与惩处机制,确保诉讼行为处于正常轨道。首先应明确滥用诉权的范围,即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滥用诉权,既有积极的作为,也有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奇葩观众起诉赵薇”,后者在实践中更为常见,如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案件进展,无休止地提出司法鉴定让案件中止审理,庭审中搞“证据突袭”或迟延举证。有必要出台顶层设计,明晰判断滥用诉权的原则,界定滥用诉权的具体行为。认定滥用起诉权,可以没有必要、以公众常识判断不可能胜诉作为基本判断原则,譬如仅因赵薇在影视节目中瞪了自己一眼就起诉,显然毫无必要,在正常人看来,该诉讼绝对不可能胜诉。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故意增加审理成本和对方当事人负担的,也可认定为滥用诉权。

此外,要加大惩处力度,提高滥用诉权者成本。目前,对迟延举证或“突袭举证”的行为,可以给予训诫或罚款,如果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法院可要求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因此而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该做法理应全面推广,以有效惩处滥用诉权行为,架上打击滥用诉权的高压线。譬如,对管辖异议收取诉讼费用,最终由管辖权异议争议中的“败诉方”承担。再如,一旦被依法认定为滥用诉权,涉事者除承担罚款外,应额外承担法院为此而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送达费用;还要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而支出的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必要支出。让滥用诉权者不仅得不到任何实惠,反而“赔了夫人又折兵”,付出高昂的成本。

诚实信用及权利不能滥用应是法治社会的共识,完美的制度设计绝不能让守法者承担违法者的成本。滥用诉权者,没有丝毫对法律的尊重和对规则的信仰,而是把法律及司法作为工具,达到出名、泄愤或报复目的。防范和打击此类搅浑水的滥诉行为,维护社会诚信和诉讼秩序,才能让更多人享受到立案登记制带来的便利和公正司法带来的制度温暖。

□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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