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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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媒体爆料施压索赔 职业打假人不属侵权
员工5场官司讨回33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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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空调时被炸伤 老板推拖不认工伤
员工5场官司讨回33万赔偿

 

今年20岁、读过高中的付小飞做梦也没想到自己在修空调时会被炸伤,更没想到自己负伤后与其有亲戚关系的公司老板会那么绝情:在规避工伤认定、拒不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还侵占了他的商业保险赔付款。不过,在经历两场仲裁、三场诉讼后,既让该老板颜面失尽,还拿到了33.6万元经济赔偿。

空调爆炸烧伤员工

老板拖延未认工伤

如果不是脸上那一道道、一块块深浅颜色不一的疤痕,付小飞绝对算一个漂亮小伙儿。可是,灾难是无情的……

“我是安徽人,不满18岁就来北京打工,在一个远房亲戚的公司工作。”付小飞说:“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承包一家知名品牌空调的维修任务。”

2013年5月14日,老板安排他到地铁九号线科技园地铁站维修中央空调。他像往常一样对空调进行检测、维修,突然该空调发生剧烈的爆炸。他被炸伤的同时,身体大面积烧伤,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救援人员先把他送往右安门医院,治疗7天后转至积水潭医院。至当年6月3日出院时诊断结论为烧伤20%,浅二度6%,深二度14%,受伤部位是面颈部、后背和双上肢。

这次住院共花费医药费6万余元,由老板全额支付。“尽管我没落下残疾,但毁了容貌,心里咋想都不得劲儿。”付小飞说,碍于亲戚情面,对后续的赔偿问题他想说可多次都欲言又止。

他希望亲戚能主动找自己商谈赔偿方案,可是出院半年后,亲戚只字不提。实在憋不住了,他找上门试着和亲戚商谈赔偿事宜。

一开始,亲戚表示同意赔偿,但因公司的业务少没有钱赔偿,让他再等等。听了这话,他心里多少有些安慰。后来他又催几次,亲戚都以各种理由推拖。

2014年10月,他再次找亲戚询问赔偿的事情,让他倍感意外的是:之前一直和气的亲戚,态度变得十分强硬,“给你看病治疗花了10多万元。现在,病已经治好,不应该再给额外赔偿了。”

更让付小飞感到意外的是,亲戚拒绝赔偿的另外一个理由是:他已经超过了工伤认定时效,所以公司也不再有赔偿的义务。至此,他才明白,亲戚之前的好态度就是为了拖延,以使他超过工伤认定的一年时效。

一家公司变成两个

仲裁调解赔偿七万

付小飞虽然生气失望,但家庭的贫困迫使他不能就此罢休。几经周折,他找到了致诚公益的张志友律师。

张律师与他沟通后发现该案情况复杂,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由于主张工伤待遇首先要确认付小飞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所以,应从此着手。可是,由于超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处理起来问题也不少。

张律师认为,这场工伤待遇纠纷因时效问题,不能贸然进行工伤认定,应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待岗工资。

付小飞以亲戚的海苔鹏达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房山区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和其他强有力的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关系,他仅仅提交了由自己亲戚签字的医院缴费记录。

起初,他认为基于亲戚关系,公司不会否认劳动关系。然而,开庭时该亲戚却说,公司的法人是他的妻子,公司与付小飞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是这家公司安排他维修空调,而是另外一家叫“海苔利尔”的公司。

开完庭后,张律师认为证据不够充分,案件很有可能败诉,因此,立即对海苔利尔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付小飞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个月后,原仲裁驳回了付小飞的仲裁请求。3月24日,付小飞与海苔利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案又在仲裁委开庭。

张律师向仲裁员提出,希望对付小飞的工伤待遇一并进行调解。虽然对方坚持以超过一年工伤认定时效为由拒绝赔偿,张律师认为这是由于老板多次拖延造成的,且付小飞一直要求得到这项待遇,非他的过错。

公司最终同意调解,调解书约定:双方在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向付小飞支付7万元。付小飞放弃其他请求,双方此后再无任何劳动纠纷。公司最终实际支付了4万元。

产品追责虚晃一枪

牵出公司不当得利

付小飞因空调爆炸受伤,所以,应当追究该空调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责任。于是,他在丰台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时,生产厂家认为自己不是适格被告,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张律师申请法院调取派出所在事故现场的调查笔录。该笔录虽然对本案无实质的帮助,但证明了付小飞与海苔利尔公司的劳动关系。

张律师在调查笔录中发现,付小飞的亲戚陈述曾为他投保了一份保险。获悉这一信息后,张律师立即电话咨询保险公司并查到了保险单号。

保险公司称,付小飞的亲戚不仅为他投保了10万元的人身意外医疗保险,还投保了5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且保险公司对医疗保险金已经理赔,收款的账户是其亲戚公司的账户,理赔金额是54311元。

“这份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付小飞,公司将医疗保险金领取后未返还付小飞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张律师说,由于公司拒不返还这笔钱,就在公司的注册地石景山区对公司提起不当得利诉讼。

庭审中,付小飞的亲戚认为: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在于发生意外事故时公司能够减少损失,并且该笔费用已经用于治疗付小飞的烧伤,所以,不应返还。同时,双方经仲裁调解已经解决双方争议,且约定再无其他争议,故不应再涉及该笔款项。

张律师认为,该保险的受益人为付小飞,该笔保险金只能向付小飞理赔。由于付小飞系在工作中被烧伤,属于工伤,公司为付小飞垫付治疗费用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至于双方在劳动争议案件约定的是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但本案并非劳动“争议”,因此本案不受该协议约束。

接着,公司否认已经收到该笔医疗保险金。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结果是保险公司已经理赔完毕。因此,主审法官要求公司返还付小飞的医疗保险金。

考虑到公司已经将法定代表人更换为原法人65岁的老母亲,即便胜诉也很难执行,张律师建议付小飞同意调解,但调解的前提是公司先支付7万元工伤待遇。最终,公司同意支付3万元工伤待遇,返还医疗保险金16000元。

意外伤害索赔遇阻

再度起诉获赔25万

在起诉公司不当得利的同时,张律师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同意理赔,但要求付小飞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烧伤后的伤痕面积,然后根据伤痕面积确定赔偿标准。

3月17日,鉴定中心出具报告:付小飞烧伤后瘢痕形成面积为头部占体表总面积的1.39%,躯干及四肢部瘢痕面积占体表总面积的6.95%。把这个告知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答复:由于伤痕面积未达到最低赔付标准不予理赔。

张律师要求保险公司出具拒绝理赔的法律依据,保险公司提供了本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可是,该条款规定的理赔标准是“烧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的比例,而非烧伤后的“伤痕”面积占体表面积的比例。据此,张律师提出质疑,在保险公司态度坚持不变的情况下再度提起诉讼。

收到法院传票后,保险公司在开庭前主动与张律师沟通,并在6月5日作出答复,同意按照保险金额的50%理赔,即同意赔偿付小飞保险金25万元。

付小飞对这个结果特别满意,双方签订了理赔协议书。至此,他获得的各项经济赔偿达到33.6万元。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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