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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院发布 未成年人校外安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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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一中院发布 未成年人校外安全案例

 

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更关系到整个社会。因校外环境复杂、部分家长重视程度较差等原因,导致近几年来校外安全案件频发。为此,北京市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特在发布“欢乐六一,平安童年”未成年人校外安全案例,以引起社会对校外安全的关注和重视。

案例1: 游乐设施夹伤儿童 场所管理人担主责

四岁的小亮特别喜欢去游乐场玩耍,因为爸爸妈妈工作忙,小亮很少有机会去游乐场。一个星期天,原本小亮的爸爸妈妈已经早早答应小亮去游乐场,但因为爸爸妈妈又要加班,就让小亮的奶奶带小亮去游乐场。

奶奶年纪比较大了,好多游乐项目都玩不了,小亮就一个人玩。在玩其中一项游乐项目时,小亮右手拇指被挤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骨折合并骺损伤,并进行手术治疗。经司法鉴定小亮遗有右手拇指活动轻度受限,鉴定为十级伤残。小亮的父母将游乐场告上法庭,要求游乐场赔偿各项损失2万元。

法官说法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游乐场应承担小亮合理损失的大部分责任。后续治疗的费用,如因该事故所致,游乐场仍有义务在应承担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普法提示

游乐场是孩子们快乐的天堂,但是因为游乐场人流量大、游乐设施复杂,往往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需要家长提高安全意识,注意加强保护。而游乐场所作为公共场所之一,更应当肩负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

特别提醒家长在选择游乐场所和游乐项目时,一定要注意游乐场所的安全性和管理能力,并严格按照孩子的年龄和自己的可控程度挑选合适的游乐项目。

案例2:

儿童玩耍导致骨折

家长疏忽双方分担

六岁的小美和四岁的小月都住在同一个小区。一天傍晚,小月在小区道路内骑自行车,小美在小区内玩耍。一个没注意小美哭了起来,周围的大人都围了过来,有认识小美的阿姨打电话叫来了小美的妈妈,小月的爷爷也赶紧走了过来。小美说是小月骑自行车撞倒了自己,但是小月的爷爷却说自己一直看着小月骑自行车,小月并没有撞倒小美。小美妈妈着急带小美就医,留了小月家的地址就匆匆去医院了。

当天晚上,小月的父母到小美家看望了受伤的小美。经检查,小美左小腿骨折。但双方就责任一直争执不下,小美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小月一家承担各项损失3万余元。

法官说法

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美依法享有此项权利,并有权在认为其权利受到他人侵害时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小美是否被小月骑车撞倒致伤。双方各执一词,但也没有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原本关系不错的两家人陷入了势如水火的尴尬境地。为了缓和两家的矛盾,在法院的积极工作下,双方终于放下心防达成了和解。

普法提示

小区环境相对安全、稳定,很多家长就放松了对孩子们的安全管理和关注。然而,由于小区内活动区域相对狭窄,加上孩子们容易聚集玩耍的天性,磕磕碰碰难以避免,时常会发生小区内未成年人相互之间的受伤事件。“近邻”很可能因为小摩擦的处理不当变得“反目成仇”。家长要正确地教导孩子们避免伤害,孩子天生活泼好动,家长应当引导孩子在玩耍的时候注意自身安全,一方面保护自己不受到伤害,另一方面也不要让自己伤害别的小朋友。

案例3:

邻里生纠纷致伤小孩

按过错程度支付赔偿

一天夜里,小北一家都已经准备休息了,邻居章某一家三人找上门来跟小北的父亲理论白天发生的争执。原来上午的时候小北父亲跟章家的老爷子因为一点小事吵了几句,章家老爷子气不过打电话让自己儿子晚上赶回来给自己讨个说法,几个人就在小北家门口争执不下。言语间几个人发生了肢体冲突,章某推搡小北父亲,小北的母亲言语辱骂章某等人。

13岁的小北已经快比妈妈高了,一看自己家这是被欺负了,就冲出去跟章某打了起来,章某人高马大几下就把小北推倒了,小北倒地后受伤,后至医院就医治疗,经诊断为肱骨骨折。事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此案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小北一家将章某一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各项费用4万余元。

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章某等人前往小北家中与小北父母发生矛盾争执,是引起此次纠纷的最初原因。小北自行采取不当的方式进行反击,是其受伤的直接根本原因。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章某承担小北的合理损失。

普法提示

邻里之间发生纠纷非常正常,本案的当事人双方家庭原系关系较好的邻居且均系同乡,双方应秉承和睦共处、相互包容的原则处理问题、解决矛盾。但是本案中章某一家跟小北一家都没有理性处理,反而让原本不大的矛盾升级,不仅破坏了彼此的情谊,更让还在发育关键时期的小北受到了身体的伤害。小北年龄小,容易冲动,面对纠纷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是导致本案伤害后果的最重要的原因。家长应当在日常教育中以身作则,成为孩子的好榜样。

案例4:

教辅老师不负责任

学生磕伤担责六成

活泼漂亮的小美是一名小学二年级学生,平时爸爸妈妈工作特别忙,工作单位也离家比较远,很难按时来接小美放学。经人介绍,小美妈妈知道了何老师开办的托管班,这个托管班既能够负责接孩子放学,还能监督孩子们一起完成作业,如果家长有事晚点来接,托管班还负责陪小朋友玩一会儿。加上托管班就在小美家的小区里,收费也不高,小美的妈妈很满意,很快就帮小美办了托管。办手续的时候,小美的妈妈问何老师托管班一共多少个老师、多少个学生,何老师向小美妈妈保证,肯定是一个老师最多带5个孩子,小美妈妈就更放心了。

有一天,托管班小李老师带学生到小区进行户外活动。孩子们都在嬉闹,小李老师口头上予以劝导后,孩子们并未听从,仍继续相互打闹。小勇恼火后追赶小美,两人跑到墙边时,小勇推了小美一把,小美面部碰撞到墙壁后受伤,诊断为门齿粉碎性根折。随后小美多次到医院就诊。

小美妈妈将小勇和何老师的托管班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者承担小美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此时小美妈妈才知道,何老师办的托管班并不是合法的教育机构,虽然何老师以“托管班”的名义对学生活动学习进行管理,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但该托管班并未获得北京市相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小美妈妈只能起诉小勇和何老师本人。而且这个托管班的老师加上何老师只有3个人,孩子却有近30个,老师很难进行看管。

法官说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伤害发生时,小美和小勇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美和小勇在公共场所追跑打闹期间,小勇推搡小美,是致其门齿折断的直接原因。两名学生均未听从老师的管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错。何老师作为托管班的负责人,未经批准开班,提供有偿服务违反规定。对此存在过错。

损害后果发生前,小美和小勇已多次发生肢体接触,小李老师作为管理人员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并及时制止,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何老师作为负责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故本案确定小美、小勇各承担20%的责任,何老师承担60%的责任。

普法提示

当前各教育机构鱼龙混杂,相当比例的托管班缺乏营业资质,还有些托管班场所狭小简陋、消防安全设施缺乏、托管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特别是一些托管班负责接几十名孩子放学,但只有几个老师管理,很难保证孩子们的安全。个人、家庭托管班不属于民办学校教育的行为,教育部门无权进行取缔,也无法对其进行管理。

案例5:

“好哥们”嬉戏致骨折

双方共同承担医药费

小南与小东系某中学同班同学,平时两个小伙子关系很好,家也住得近,经常一起放学等公交车。一天,小南在学校对面的公交车站等车。小东抱住小南让另一个同学敲他,另一个同学就敲了小南几下。小南生气了去追另一个同学,二人打闹起来。接下来,小南追不上另一个同学就去追小东,并打了小东几下。

小东也急了,双方先互相推了几下,小南因被拉住了就开始骂人,并去撞小东。于是双方开始对撞。小南充满力气撞向小东,可自己却“啪”的一声倒地了,声音非常大,造成腿部受伤。小南在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小南将小东诉至法庭,要求支付各项费用近两万元。

法官说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小南、小东均为中学学生,均已年满10周岁以上,接受正规的家庭及社会教育,应具备一定的自我行为约束力及对事件预期后果的判断力。本案中,小南、小东双方因同学之间的打闹,进而升级引发肢体冲突,小南主动冲撞小东,小东对小南进行推搡、互撞,双方均存在过错。综合全案案情,法院判定小南、小东各承担相应责任。

普法提示

小南、小东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作为中学生,两人对打闹行为可能会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应有一定的预见。家长、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应当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题中之义,但是,在未成年人安全保护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是要想方设法来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本报记者 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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