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促销打折名不副实 工商查处罚款两万
装修合同未细读 出现纠纷难维权
烈日炎炎: 当心高温津贴被“忽悠”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篇4 2015年5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促销打折名不副实 工商查处罚款两万

 

许多商家为了促销,总会摆出五花八门的阵势来吸引消费者。前不久,延庆工商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某商场开业当天的促销活动涉嫌宣传虚假,其部分商品标价签标示的“原价”与实际不符,要求工商部门查处。延庆工商分局干部进行了立案查处。

典型案例:

经延庆分局执法人员立案调查,该商场在开业当天,所销售的标示“原价”的商品在此之前均无实际销售记录,与经营者说的促销打折情况不符。

据此,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11条和《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15条第(四)项规定所指的行为,属于虚构原价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23条及《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38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工商提醒:

第一,商家开展促销活动时,商品标示的原价应是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的,以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第二,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第6条规定,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在促销过程中,商家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合同条款的权利,否则,工商部门可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王超 马延景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