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你们了,帮我们单位彻底解决了这起拖了7年的劳动争议!”“我也得感谢你们,不但帮我维了权、得到了补偿,还给我普了法。”在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调解室里,用人单位金新极公司和该单位十几年前的临时工魏西春一起向调解员道谢。
记者5月8日采访了解到,经过该中心工会调解员一年的努力,在单位补缴社保费并支付2万元困难补助后,魏西春与原单位持续7年的这起劳动纠纷终于划上了句号。
残疾小伙来京打工 工作3年被炒鱿鱼
魏西春出生在河南一个小山村,小时候因伤造成右腿残疾。由于下地干农活不方便,1997年10月,29岁的他来到北京打工。经老乡介绍,在金新极公司的职工食堂做了一名临时工。
金新极公司是一家大企业,职工不但多而且是三班倒,食堂要提供早中晚和夜餐四顿饭。为了让上班的职工都能按时吃上热乎的饭菜,食堂员工每天一上班就要投入紧张的工作,不但工作量大而且还得手脚麻利。
刚开始,魏西春就干些收拾餐桌、打扫卫生的活儿,可他腿有残疾走路慢,常常是这边就餐的人正等着他来擦桌子,那边的卫生却还未清理干净。由于职工就餐时间就一个小时,所以大家都着急,免不了会经常催他、向食堂提意见。
影响了职工吃饭,魏西春心里也急,食堂领导便给他调换了岗位,让他择菜、洗菜。可是在家里这种活儿都是由母亲和姐妹等女人干的,所以他心里很不情愿,但嘴上又不敢说,工作起来难免有些消极。时间一长,同事们便对他有些意见。
2001年春节前,食堂经研究决定将其辞退。过了两天,带着单位发的年货,魏西春回了河南老家,此后与单位再也没有了任何往来。
间隔7年突然现身
要求补偿并缴社保
2008年3月的一天,魏西春突然出现在公司门口,并说:“你们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要维权!”
事隔7年,公司和职工食堂已更换了领导,谁也不认识他了。但听说单位侵权了,公司领导赶紧派人接待。魏西春说:“我从1997年10月起在这儿的食堂工作,可你们从来没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这次来就是要求单位补缴10年来的社保费,并向我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负责人听了介绍,说:“事情过去了这么多年,当时的人又都不在这儿工作了,您容我们详细了解一下情况,到时一定给您一个答复。”
随后,公司指派专人对魏西春自述的工作时间等情况进行全面查证,先后联系了当年职工食堂的负责人,以及跟他一起工作过的职工,并查阅了工资发放凭据和有关证明材料等。最终查实魏西春在金新极公司食堂的工作时间为1997年10月至2001年1月20日,合计3年零4个月,这与他自述的工作时间有较大出入。
公司将核查结果告诉了魏西春,对方却不认同:“甭管干的时间长短,我确实在这儿工作过。《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了,你们辞退我时没给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所以现在我还应该算是你们这儿的职工。工资我就不要了,但必须给我补缴1997年10月至今的社保费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职工要求不合规定
单位求助工会调解
经多次沟通,魏西春坚持要求补缴10年社保费和30万元经济补偿金。企业很为难:“你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啊。”
任凭单位怎么解释,魏西春就是不听,而且情绪更加激动,不但每周都来公司要求解决问题,还不断给有关领导打电话,有时还在深夜里打。这还不算,他还先后到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和国家有关部门上访。
公司先后分管此事的汪主任和章主任介绍:“他家生活困难,想多要一些补偿我们能理解。他虽然是曾在公司工作过的临时工,但工作过一天也是我们单位的劳动者,他的合法权益我们就一定要维护。所以领导一再要求,在国家和北京市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稳妥处理,尽最大努力解决好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见自己的要求迟迟得不到解决,魏西春他的犟脾气又上来了,通过各种途径给上级领导和其他部门打电话、写投诉信。
看着一封封从其他单位转来的信件,汪主任很无奈:“明明他只工作了3年零4个月,非让我们给他补缴10年的社保费,这违反规定的事根本做不到嘛。”
有人出主意:“干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吧。让他去申请劳动仲裁或到法院起拆,人家怎么裁定咱们怎么执行。”
公司领导有些犹豫:如果他输了官司,心里的疙瘩解不开,有可能会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经反复研究,公司决定要对社会维稳负责,不把矛盾一推了之。
2014年5月,了解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可以调解劳动争议后,公司便找上门来,希望工会为他们调解这起纠纷。
工会耐心调解1年
7年纠纷终于化解
来到工会调解室,魏西春理直气壮地说:“我是2008年3月去找的单位,从1997年10月至2008年3月有10年多的时间,零头就不要了,单位给我补缴10年的社会保险就成。经济补偿金我要30万元。”汪主任纠正他:“您实际上只工作了3年零4个月啊。”
见魏西春不说话,调解员问他:“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工作时他们没给我缴费,所以得加倍补回来。《劳动合同法》说了,解除劳动关系就得给经济补偿,他们把我辞退了,不给补偿行吗?”
“北京市社会保险是从1992年10月开始的,而外地户籍人员从1998年7月才被列入缴纳范围。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您1998年7月以前的社会保险是无法补缴的。而您在2001年1月20日离职后,由于单位里没有您的劳动关系,无法提供包括您在内的单位工资表原始单据,所以在这以后的社保费也无法补缴。不是单位不给您补,是按法律规定他们根本就无法补缴。”调解员向魏西春详细介绍着法律知识。
停了一会儿,魏西春说:“我本身有残疾,父亲去年病逝了,唯一的妹妹又患了癌症,不多补几年社保,以后年龄大了我怎么生活啊?”调解室里沉默了。
过了几天,工会调解员单独跟汪主任沟通,单位同意两步走的解决方案:先按魏西春当年的月平均工资基数和保险缴纳比例,为他补缴1998年7月至2001年1月的养老保险;对其按照国家政策不能补缴的1997年10月至1998年6月的社保费,按照企业规章制度为他申请困难补助。
再次见到魏西春,他同意了两步走的解决办法。正当单位积极为他补办社保时,他却突然变卦,调解搁浅了。
工会调解员不断打电话跟魏西春沟通,给他做工作,让他抽空来北京继续调解。就这样,经过无数次电话沟通和四五次的现场调解,近日,魏西春终于与单位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单位为其补缴1998年7月至2001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并支付2万元困难补助。
工会说法
解决劳动争议顽疾
须靠三方共同努力
针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说:“解决这种持续多年的顽疾,要靠单位、职工和工会三方的共同努力。比如在本案中,单位理解职工、坚持化解矛盾、为社会维稳负责的态度是解决纠纷的关键;我们准确掌握事实后,在调解过程中耐心向职工讲透法律,融法于理,融理于情,并得到了职工的认可。”
从表面看,职工的要求不合理,但这是当年单位未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保费留下的隐患。《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魏西春凭着自己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了解来维权,结果就发生了这起持续7年的劳动争议。
面对职工依法无据的过高诉求,公司并没有一推了之,他们明白如果魏西春走法律程序申请劳动仲裁、到法院诉讼,可能会因为超过时效而不予受理,到时虽然单位解脱了,但职工的逆反心理很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单位正是凭着这种负责任的态度申请了工会调解,并在调解过程中积极配合,这才有了最终和解这个皆大欢喜的结果。
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提醒,职工维权时对法律理解要全面,提出的诉求必须依法有据。本案中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保费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职工因此就要求公司补缴10年社保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另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因此职工必须在有效期内申请仲裁,否则就会因超过时效而被驳回。
□本报记者 王香阑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