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拒不出具离职证明 单位被处万元罚款
片面夸大食品疗效 工商给予经济处罚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2015年5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片面夸大食品疗效 工商给予经济处罚

 

近年来,一些商家为了扩大消费受众,追求销售业绩,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吸引消费者眼球,甚至采取夸大、虚假宣传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怀柔工商分局依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怀柔工商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公司在互联网网页中和发放的宣传册中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宣传册内夸大了食品的治疗作用,片面的介绍了食品特点和工艺,重点宣传特定功效内容,并在宣传册中附加消费者的照片以证明其经营的食品和保健食品的效果。该行为属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其经营的食品具有治疗作用,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经调查,该公司印制宣传册2000本,每本印刷价格为2元,共计4000元印制费用,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罚款。

工商提醒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消费者从广告中获取信息需要谨慎,不要轻信广告中被夸张、夸大的部分内容,尤其在选购时关乎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时,更要慎重选择,不要被广告中宣传的内容所误导。消费者购买食品、药品一定要到正规商店购买,并要留存购物票据以及商家的宣传手册等,便于维权。

法规链接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江小培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