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发生的一件人社部门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拒绝农民工申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情,甚是让人匪夷所思:苏北农民工老王在某市一家企业工作了9年,因为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单位与其解除劳了动合同,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随后,老王在该市开了一个体小吃铺,于是到市社保中心申办养老保险,希望个人继续缴费,以求在缴满15年之后,能够按月领取养老金。
但是,他的要求被拒绝了。该社保中心给出的答复是:非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不能在本市申办养老保险,接续缴费,只能转移到户籍所在地——苏北接续参保缴费。我认为,上述社保经办机构的做法有悖法律和国家的一贯政策精神。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上述法条中,并没有设置户籍限制的条件。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任何一个城市里就业(包括个体),都可以自愿在那里申办基本养老保险并依规缴费。把是否本市户籍作为能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刚性条件,于法无据。
据介绍,该市之所以不给王先生接续参保和缴费,依据的是当地地方法规。这就怪了,地方法规怎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规定无疑应当取消,不能让户籍成为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拦路虎”。□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