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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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销渗入朋友圈 小心中“套”
农民工虽受雇包工头 但与公司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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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销渗入朋友圈 小心中“套”
律师建议:朋友圈的广告营销应该受到监管

 

眼下,“刷微信”已成为很多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可不知从什么时候起,人们发现微信朋友圈常被各种产品的推广内容刷屏,朋友圈变成“生意圈”。朋友圈内总有人在推销化妆品、保健品、美容服务等商品和服务,或发布海外代购信息,有熟人朋友的鼎力推荐、加之价格诱人,不少人也乐于尝试。“目前,这类朋友圈推销共同特点是利用人与人之间熟人关系或间接熟人关系进行交易。”中消协有关人士提醒,由于销售或代购采取私下交易,且无法提供相应票据,一旦发生消费争议,合法权益难以保护。

推销特点

——利用熟人关系进行交易

记者了解到,自去年以来,陆续有消费者向中消协投诉反映有关互联网社交网络朋友圈推销问题。

消费者刘女士打算买条某国外品牌围巾送妈妈做生日礼物。身边一位朋友推荐她通过朋友圈里的闺蜜进行澳洲海外代购。据介绍,原价2500元的该品牌围巾,朋友圈内只卖800多元。刘女士也曾考虑到价格太低怀疑质量不可靠,但卖方解释说,围巾质量没有问题,价格低是因为不直接从店里购买,免去了消费税。没过多久,东西从澳洲寄来。打开包装后,刘女士很快发现围巾手感不太对劲。当她拿去品牌店验货后,技术人员告诉她该围巾属于高仿产品。

无独有偶,消费者马先生在朋友圈中获悉,某知名品牌保健品正在微信圈里搞特价销售,每盒比实体店便宜80元,这让他动了心。马先生通过微信支付了货款,并于一周后收到货物。可一打开包装,对比之前食用过的保健品,发现不但包装残破、颜色怪异,而且生产日期字迹模糊。为此,马先生提出退货要求。但该微商不予理会,并将马先生拉黑,再也无法联系上了。

“除了保健食品,朋友圈内还多有化妆品、美容服务等商品和服务的推销,或海外代购的信息。目前,较常见的是通过微信朋友圈推销商品或服务。这类朋友圈推销共同特点是利用人与人之间熟人关系或间接熟人关系进行交易。”中消协有关人士介绍说,由于销售或代购采取私下交易,且无法提供相应票据,一旦发生消费争议,合法权益难以保护。所以,莫轻易相信朋友圈内的营销信息,特别是食品、保健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商品,不要轻易购买。

预防建议

——不依赖朋友圈内的晒单

朋友圈推销不同于电商、实体店等平台,由于大多缺乏第三方交易担保,利益一旦受到侵害,由于缺乏相关证据,消费者维权往往会遇到不小的困难。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周,中国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发出消费警示,为广大微友支招防骗术。

首先,不要轻易相信朋友圈内超低价销售和代购。尤其是海外代购,由于国际运费较高,正常的海外代购在价格上不大可能有太大的优惠。对于显著低于正常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要注意信息甄别,慎重购买。对于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商品,不要轻易购买。

其次,不要过分依赖朋友圈内的晒单和评价信息。有消费者反映,一些朋友圈“成功”商家通过软件生成任意虚拟信息,包括成交量、交易截图、买卖双方的头像、名称、谈话内容及评价信息等,以此博得圈内朋友的信任。因此,消费者面对朋友圈晒单评价信息不要过分相信,要保持头脑清醒,要多问多看,还可以通过和圈内认识的朋友交流,增强辨识能力。

第三,要注意保存好交易过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投诉举报。在交易过程中要核实对方姓名、所在地等信息,尽量选择具有第三方平台保障的渠道进行付款;还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聊天记录、交易记录、交易信息单以及卖家相关信息等。如此,一方面便于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可以提供给有关部门和单位,便于揭露和监督侵权行为。

与此同时,中消协呼吁社交网络平台要主动加强朋友圈行为的规范和引导,适时提醒社会公众防范交易风险,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社交网络平台中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泄露隐私等侵权行为的监管力度,为社会公众筑起一道安全防护网。消费者一旦发现在朋友圈推销中涉嫌网络传销、非法集资或诈骗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专家说法

——圈内售商品是否算营销

针对朋友圈各种兜售商品的信息,甚至进行欺骗的行为,有不少人发出疑问:朋友圈内的“好友”兜售各种商品,算不算广告营销?如购买了“好友”推销的商品而导致权益受损该如何维权?另外,微信朋友圈里的营销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盲区?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认为,朋友圈的广告营销应该受到监管,但是也要把握好监管标准,在保证监管效果与保证个人表达自由之间找好平衡点。这个标准应该是“是否获利”或者“是否存在委托关系”。

《广告法》对广告的定义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而对广告发布者的定义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过即将颁布的新《广告法》在草案中已经将自然人纳入广告发布者的定义中。这两条都确定了“广告”的重要特征包括:获利与委托。

一则发布在朋友圈中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如果发布者与商品的生产、销售者存在某种委托关系,并从发布行为中可以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则可以定义为广告。

对于网民来说,一方面,不要轻易相信“非熟人”发布的营销信息;另一方面,也不要继续相信“有图有真相”的骗局。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对那些纯粹进行营销号,要比照网络广告进行监管,对于一些屡现问题的公号,以及主要以营销为目的之号,要及时引入事前和事中审查机制,应及时发布“黑名单”制度。对于立法者来说,需要重视如何规制自媒体的营销情况,借鉴网络实践出现的问题,对现有法律空白及时进行修补。特别是在朋友圈营销逐渐产生传销倾向时,网民、监管部门和立法者应给予足够重视。

对于这个问题,北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严方认为,就法律而言,现行的法律,不管是《合同法》,还是《消法》或者《广告法》,其实也都适用于朋友圈营销,如果消费者在朋友圈里买东西权益受损,可以据此维护自身权益。但要适用《消法》,尤其是要适用《消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关键在于确定当事人是不是经营者,是否存在经营行为。

《反垄断法》曾对经营者下过法律定义: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显然,对经营者的认定没有其他门槛,即使是一个自然人,只要其从事的行为是经营行为,就是经营者。

张严方表示,经营行为是指为了营利向他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行为。经营行为必须是完整的,要有产品的本身说明,要有价格,还要有双方的交易。如果某个微信账号直接推广、销售产品经营行为必须是完整的,那就是经营行为,适用《消法》、《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但是现在朋友圈的营销中,有的账号不是直接销售,发布者发布产品信息,但不提供价格,只提供一个联系方式,消费者通过这个联系方式联系到其他人,才能购买。这时候,该账号起的其实只是一个推广作用,其要承担的应该是《消法》和《广告法》中关于广告发布方的责任,而非经营者的责任。

□本报记者 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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