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去年底的一天下午,50多岁的刘阿姨来到超市购物后到收银台结账。扫完条码,收银员说:“一共143元。”
“这卡里只有81元,不够。”刘阿姨又给了对方一张卡。收银员将第一张卡的余额刷完,又从第二卡里刷走62元,然后将两张购物卡和消费小票递过来。
刘阿姨看着小票说:“我这卡里怎么只剩38元了,你多刷钱了。”收银员解释:“您这是100元的卡,没多刷。”任凭对方怎么解释,刘阿姨就是不信,并与收银员争吵起来。
客服人员将刘阿姨劝到服务台,并拿来一瓶饮料给她喝进行安抚,但问题仍不能解决。超市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他们叫到超市办公室,让双方协商解决。民警走了,刘阿姨身体出现不适,超市工作人员再次报警,同时叫来急救车将她送往医院,但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说,刘阿姨死于急性心肌梗塞。
随后,家属将超市告到法院,表示刘阿姨生前身体健康,无心脏方面的疾病,她到超市购物即与其形成合同关系,而超市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当收银员与刘阿姨发生纠纷后,超市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在刘阿姨发病时又未能采取适当的急救措施,最终导致她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所以超市对其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近日判决,驳回刘阿姨家属的诉讼请求。
说法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一是超市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造成了刘阿姨的死亡;二是超市是否要对刘阿姨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事发时刘阿姨的两张购物卡刷卡记录和消费小票来看,超市不存在多收钱的情况,虽然家属对此证据不予认可,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
根据双方都认可的监控录像,刘阿姨发病前因结账问题与收银员争吵,后被客服人员引领至服务台解决问题、超市报警后民警了解情况。据此,法院认为,如果顾客认为超市存在收银错误,应到超市服务台进行查询,经查询确实的由超市对错误予以纠正。在双方长时间未能有效解决纠纷的情况下,超市报警是合理之举。当顾客出现身体不适时,超市作为经营者采取打急救电话的方式符合通常的救助常识。家属认为刘阿姨不存在心脏病,超市更无从了解她的病史,超市并非专业医疗机构也不配备具有行医资格的专业医疗人员,难以从刘阿姨当时的不适症状中得出其所患为何病的结论并采取医疗救助措施。
法院根据110出警记录、录像光盘、病历手册等证据,认为超市的一系列行为未存在瑕疵,且无侵权行为,所以,超市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刘阿姨家属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