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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者应有 “职业危害”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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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4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就业者应有 “职业危害”知情权

 

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3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此次宣传活动主题为“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4月28日,社区志愿者进入神华宁煤生活基地进行宣传。据了解,目前宁夏累计有尘肺病4020例,占职业病85%以上。(4月29日《新消息报》)

职业病的出现,和用人单位的轻视有关,也和没有告知职业危害有关。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职业存在什么危害。对于一些职业来说,职业危害的风险是可以看到的。可是,有些行业的职业危害,并不是用传统的眼光以及普通的认知,就能够看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用工合同的时候,应该对职业风险、存在问题、可能造成的伤害、不适宜的人群等信息进行告知。

有了知情权之后,就业者才可能有自己的判断和选择。比如说,有人就会认为自己不适应这样的环境而寻找其他工作。而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不仅仅对于职业病的预防不重视,而且还故意隐瞒职业危害,为的就是在招工的时候更方便。在慢慢告别了就业饥不择食的时代之后,我们就应该采取措施,用强制的手段,监督用工单位对职业危害的告知义务的落实。因为,很多普通就业者对一些行业的职业危害性并不了解。

我们应该把职业危害的知情权还给就业者!

□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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