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做煤炭生意的杜先生向王先生借钱30万元,碍于多年的交情,王先生推脱不掉,便将自己辛苦积攒的30万元钱借给了他。可没想到的是,杜先生在借款到期后,以生意失败,四处欠债,没钱为由一直不还款。前两天,王先生从同学李某口中得知,杜先生曾借款30万元给他,但借款到期后,杜先生并没有催要,并表示只要杜先生来要钱就还给他。王先生找到杜先生让他去找李某要钱,但他不去。王先生遂咨询自己该怎么办?
说法:
本案涉及到法律上的代位权问题。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和次债务人都存在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四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性。《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本案中,两个债权均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杜先生怠于行使对李某的债权,致使王先生对杜先生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王先生可以以李某为被告,以杜先生为第三人,以代位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直接向王先生还款。
□陶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