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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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真的 无权对员工罚款?
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工商查处罚款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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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3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工商查处罚款1万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登记事项难免发生变更,如:企业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有些企业图省事,未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执照事项变更登记,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造成一定难度,使消费者或合作方对企业不能进行真实了解,容易造成欺诈和误导。

典型案例

2014年5月,怀柔工商分局在检查中发现一户企业擅自改变公司登记住所,该企业注册在怀柔区渤海镇三渡河村,而实际经营地址在朝阳区工体北路某地,执法人员按照未在核准登记的注册住所经营违法行为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4年9月,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复查时发现,该企业仍未在实际地址经营,且未办理变更登记。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求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并处罚款10000元。

工商提醒

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便登记机关更新企业登记信息,换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一方面,使消费者对经营者诚信经营产生怀疑,企业合作方也无法确认经营者的合法身份,另一方面,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法规链接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69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必须经批准的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周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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