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建筑公司职工 于秀华
回答: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张博
于秀华:去年3月,我们工地上的员工小金,在只跟别人学了几天、没有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就做了塔吊信号工。不久的一天,他与另一工友老宋一起在工地上摆放木材,小金用钢丝绳将木方捆好,并示意塔吊司机起勾。由于小金当时没有按照安全规范将木方捆结实,在起吊过程中,一块木方落了下来,正好砸在老宋头上。经医院检查,老宋已经丧失生命体征。警察到现场后,查明小金没有塔吊信号工资格证,他也承认当时没有按照安全规范将木方捆结实。
据此,小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不久,他被取保候审,但后来又被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捕了,请问这是为什么?
张博:这件事发生以后,小金所在单位与被害人老宋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所以小金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不久,公安机关将该案件移送至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然而,我们经多次尝试均未联系到犯罪嫌疑人小金,承办检察官联系其妻,对方竟称也联系不到他,接着其妻的电话也打不通了。此后,丰台检察院两次对小金传唤均未到案,所以检察院对小金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终结。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并不是“没事”了,而是应当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传讯时及时到案等。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则可以予以逮捕。所以,小金被批捕符合法律规定。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