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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结束 返京客流未减
消费者可在收货地法院告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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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解释裁定“霸王条款”无效
消费者可在收货地法院告电商

 

本报综合消息 家住海淀区的黄某在天猫商城某网店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将该网店及天猫公司诉至海淀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收到天猫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认为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对此,海淀区法院认为,新民诉法解释出台后,消费者可在收货地法院起诉。

天猫公司认为,消费者在天猫购物注册淘宝账户时会显示《淘宝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故天猫公司认为本案存在其与消费者的管辖权协议。因其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故应将案件移送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天猫公司提供的“同意协议并注册”选项,直接默认原告对协议内容认可,在点击该选项时,“协议管辖”内容未予明示,需另点击协议查阅,“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繁琐资讯中。法院认为,天猫公司提供的管辖协议,未能达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海淀法院认定天猫公司提供的管辖协议无效。协议管辖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海淀法院裁定驳回天猫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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