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对于类似“微信红包”等互联网新生事物,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人民大会堂北门通道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企业派发给社会个人中奖性质的红包,应当收税,这部分税款应由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我十分关注网络红包的发展情况”,王军表示:“网络红包的发放要合法合规,不能暗度陈仓。企业派发给社会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当收税,但应由发红包企业代扣代缴,亲友之间互相发放的娱乐性质的小额红包不应收税。”
另外,王军谈到了微信红包对税收管理服务工作的启示。他说:“微信红包让我联想到有奖发票的改进问题。前些年税务机关为了更好地促进以票管税,实施了有奖发票制度,但手工操作起来有些麻烦。”
“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发展‘互联网+’的要求,如果把发票与互联网结合起来实行‘互联网+有奖发票’,人们不用手工刮,手机‘扫一扫’就知道是否中了奖,也不用特意跑路去领奖金,按一下手机就能领到奖,还不再担心发票损坏丢失等。这样肯定会收到事半功倍的以票管税效果。”王军表示,税务部门正在新推出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试点中研究和考虑这一问题。